指鄭運鵬徵才資訊如「詐團」 北院判徐千晴免賠60萬元
1年前
新竹市政府發言人徐千晴日前在臉書張貼民進黨立委鄭運鵬在人力銀行的截圖,指徵才廣告相關資訊都不透露,「猶如詐騙集團」,遭鄭運鵬求償60萬元,台北地院認為,徐千晴的言論屬主觀價值判斷的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今(5)日駁回鄭運鵬的請求。可上訴。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鄭運鵬主張,今年5月3日下午2時50分,徐千晴在臉書粉專公開發表「反觀鄭委員的徵才廣告,聯絡人、電話、地址、員工人數都不透露,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並張貼104人力銀行查詢「立法委員鄭運鵬桃園服務中心」結果的頁面截圖,當時因為並無應徵員工,任何人一望即知「工作機會0」,她仍發表不實言論,請求60萬元賠償,並在臉書刊登判決要旨1個月。

▲徐千晴臉書發文(圖/翻攝自徐千晴臉書)
法院審理時,徐千晴稱,因鄭運鵬同天在臉書先發表「民眾黨用基本工資招攬黨部祕書,驗證柯文哲主席說用香蕉只能請猴子的理論」,並張貼民眾黨招募祕書的人力銀行頁面截圖,她同等對身為公眾人物的鄭運鵬辦公室人力招募發表意見評論,但她並非以不實言論誣指鄭運鵬是詐騙集團,而是盼鄭身為民代應樹立榜樣以身作則。

▲鄭運鵬在臉書的發文(圖/翻攝鄭運鵬臉書)
北院法官調查,徐千晴發表的內容包含「民眾黨本次擴大徵才,條件也高於市場行情,公開透明,職務內容本就會根據薪資與資歷調整,這個職缺提供職場新鮮人,求職者自會評估是否合理,許多新鮮人甚至頗有經驗者都來應聘」等語,與雙方的言論相符,認為屬徐千晴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

法官認為,為促進政治民主與實現溝通意見等維護言論自由之高度價值,衡諸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難認徐千晴的言論客觀上達違反現行法秩序所規範之價值程度,縱使她的言論使鄭運鵬不悅,尚非名譽權保障範圍,應予駁回。

▲新竹市府發言人徐千晴(右)4日陪同新竹市長高虹安至北院開庭(圖/記者潘千詩攝,2023.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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