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刊發咨詢文件,就建議修訂《上市規則》以推出庫存股份機制徵詢市場意見。咨詢爲期兩個月至2023年12月27日。同時,聯交所刊發的指引信HKEX-GL117-23,爲發行人在限制期內繼續於聯交所執行自動股份購回計劃授予豁免的框架提供指引。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伍潔旋表示,香港交易所致力提升香港上市市場的素質、活力和吸引力。建議中的《上市規則》條文修訂及指引信爲發行人提供更多靈活度,方便它們透過股份購回及庫存股份再出售來管理資本結構,從而提升市場競爭力以及對發行人和投資者的吸引力。我們亦建議同時引入適當的保障措施,以維持相關發行人的股份交易公平有序,並確保股東獲一致及公平的待遇。
咨詢文件的主要建議如下:
刪除有關注銷購回股份的規定,讓發行人可根據其注冊成立地點的法律及其組織章程文件,以庫存方式持有購回股份;採用與《上市規則》現時適用於發行新股相同的方式規管發行人庫存股份再出售事宜。
爲維持市場公正及減輕證券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的風險:
就下述活動施加爲期30日的暫止期:(i) 購回股份後再出售庫存股份(不論場內或場外);(ii) 在聯交所進行庫存股份再出售後再在聯交所購回股份;禁止在限制期內或明知交易對象爲核心關連人士的情況下在聯交所進行庫存股份再出售。
對《上市規則》作出相應修訂:
允許新上市申請人在上市時保留其庫存股份,但任何庫存股份再出售均須遵守與發行新股相同的禁售期規定;要求發行人(作爲庫存股份持有人)就《上市規則》規定須經股東批准的事宜放棄投票;在《上市規則》各個不同部分(例如計算公衆持股量及規模測試時)將庫存股份從發行人已發行股份或有投票權股份中剔除;要求發行人在說明函件中披露其擬購回的股份是否會被注銷或被保留作庫存股份的意向;及訂明發行人或其附屬公司再出售庫存股份包括由其代理人或名義持有人代爲進行的庫存股份再出售。
聯交所表示,咨詢期將於2023年12月27日結束。有意回應的人士請填寫並交回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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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港交所就推出庫存股份機制徵詢市場意見及股份購回計劃刊發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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