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團批教評會功能不彰!憂缺乏專業倫理 籲停止包庇不適任教師
11個月前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今(23)日召開「校園如何確實淘汰不適任教師,促進親師生信任關係,維護學生受教權?」公聽會。人本教育基金會指出,以霸凌或體罰為例,新法3年多來,因體罰或霸凌學生而終身不得再聘任為教師者只有1位,強調教評會功能有徹底檢討的必要。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人本教育基金會指出,台灣目前對於教師, 並未真正建立有響力的教師專業倫理規範,而管理教師聘用事宜的「教評會」深受同校教師同儕高度影響,教育部也承認,現行教師倫理規範只是訓示性規定,沒有實質效果;高中教育產業公會也認為目前教師倫理規範並不具體。

基金會進一步指出,依照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規定,疑似教學不利的教師,會由校事會議自行輔導,或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輔導,就會進入「輔導期」,絕大多數體罰、 羞辱學生的老師,受三個月輔導後就可以繼續擔任教師。

因此,人本教育基金會建議,判斷當事教師是否適任時,應衡酌該師一切違法不當行為,例如同一事件部分被拆分為不當管教由考核會處理,一部分為性平事件由性平會調查時,於 最後一案調查完畢後,仍應交由校事會議調查小組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再送交相關單位處置。

基金會進一步指出,校事會議作出處理建議前,應先調閱當事教師先前已處理完畢之違法 不當行為紀錄,綜合判斷當事教師素行是否適任教職,若有類似行為累犯, 則不應判斷為有輔導改善之可能。

此外,基金會表示,校園事件調查時,應由受害者決定是否表達意見,並使其獲得充分知情權益及表達意見機會,且為使受害者能充分表達意見,於表達意見前,應使受害者閱覽複製相關卷證,包含影音資料,完成之調查報告,亦應提供受害者,若對於調查報告或後續處理不服,受害者應有權向主管機關申覆。

人本基金會說明,若校事會議認定疑似教學不力,而有輔導改善之可能,在學校自行輔導或專審輔導後,仍應就其犯後態度、倫理知能改善程度、心理治療成效及其他學生安全風險因子嚴加具體審查,經輔導後再犯,視為輔導無效之規定,應去除三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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