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外國人與無國籍人可聲請刑事補償
11個月前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5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刪除現行第36條條文規定,讓外國人及無國籍人都能受到合理及平等的對待,賦予其可依法請求合理補償的權利。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另外,為避免補償事件再發生、提高司法公信力,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司法院應於補償的決定確定後,進行必要的調查或研究,分析刑事誤判原因。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月與11月間,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現行第36條條文規定,刑事補償法於外國人準用之。但以依國際條約或該外國人的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享同一權利者為限。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說明指出,現行規定是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以中華民國人民依國際條約或外國人的本國法律,得享同一權利者為限,才給予該外國人請求補償的權利。

提案說明提到,在人權已受國際各國普遍尊重及保障的今日,允宜與時俱進,以確保在中華民國主權所及領域範圍內的任何人,包含外國人及無國籍人均受合理及平等的對待。

因此,基於人權立國理念、實踐人道主義,並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應賦予該外國人依法請求合理補償的權利,應刪除第36條條文。

委員會審查時,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另外也有部分條文,按民進黨立委柯建銘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刪除刑事補償法第36條條文。

另外,此次修法也增訂第13條中第2項條文,規定前項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的事實,因不可歸責於受害人的事由而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但自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

此外,鑒於現行第7條條文,有關依一般社會通念的標準過於抽象,且補償金額的標準業有第6條規定可資規範,並使補償金額標準回歸一般規定,這次修法將第7條條文刪除,並三讀修正通過。

刪除第7條規定後,為使受理補償事件的機關得以彈性審酌補償金額,就請求人已繳罰金、易科罰金、沒收或追徵有拍賣物賣得價金的情形,修正補償金額。

現行條文規定,罰金及易科罰金執行的補償,應依已繳罰金加倍金額附加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返還之。三讀通過條文,將「加倍」的文字改為「1.5倍至2倍」。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執行的補償,除應銷燬者外,應返還之;其已拍賣者,應支付與賣得價金1倍至2倍的金額,並附加依法定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讀通過條文也賦予無辜受害人可以選擇補償金支付方式,除現有一次性支付外,並增訂可以請求分期支付的條文。(編輯:張均懋)11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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