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
11個月前

  新華社北京12月9日電 正在阿聯酋迪拜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再次反復強調“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它是氣候變化談判中的關鍵詞。

  迪拜氣候大會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二十八次締約方大會。《公約》在1992年通過時,开篇就提到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並在第三條“原則”中對其含義有清晰的闡述:“各締約方應當在公平的基礎上,並根據它們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的能力,爲人類當代和後代的利益保護氣候系統。因此,發達國家締約方應當率先對付氣候變化及其不利影響。”

  從此,“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成爲全球氣候談判中的重要原則,它明確了發達國家要率先應對氣候變化。其原因包括發達國家自工業革命以來排放溫室氣體較多而對氣候變化負歷史責任,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更有資金和技術等方面的能力來應對氣候變化等。這也是爲什么在氣候談判歷史上具有法律效力的《京都議定書》規定發達國家有強制減排義務,而發展中國家是自愿減排。

  在歷屆氣候大會中,“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都得到強調。2015年的《巴黎協定》开篇即指出:“爲實現《公約》目標,並遵循其原則,包括公平、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能力原則……”

  但是,近來西方一些發達國家企圖模糊或歪曲這一原則,其目的包括掩飾自身減排不力、拖延支付早已承諾的氣候資金等。根據2022年發達國家向《公約》祕書處提交的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截至2020年,一半以上的發達國家締約方(歐盟作爲一個整體)距離實現2020年減排目標還有很大差距,一些國家僅僅完成了承諾減排目標的一半,另有些國家不僅沒有實現減排還出現了溫室氣體排放顯著增長。而在2009年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上發達國家作出到2020年每年向發展中國家提供1000億美元氣候資金支持的承諾,至今尚未兌現。

  迪拜氣候大會對《巴黎協定》進行首次盤點,多方再次強調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的重要性。中國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战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主任徐華清在大會期間指出:“全球氣候治理不可能是無視政治共識和國際法的簡單算術題,模糊‘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必將損害國際合作基礎。”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信息之目的,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如有侵權行為,請第一時間聯絡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



標題: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

地址:https://www.breakthing.com/post/1132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