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提「在監投票」再遭打臉 憲法法庭:憲法沒規定哪來違憲
11個月前
北監林姓獄受刑人的「在監投票」定暫時狀態處分,北高行裁准後,中選會及桃選會不服提起抗告,日前獲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將原裁定廢棄,這次換林姓受刑人不服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上週五針對是否受理舉辦說明會,不過,憲法法庭今(15)日裁定不受理林姓受刑人聲請的裁判憲法審查、並駁回暫時處分聲請。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憲法法庭表示,最高行政法院是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之要件,將原裁定廢棄,但法院是本於法定職權去判斷本件是否符合法條規定,聲請人不能因為看法不同,就指責裁定牴觸憲法。

再者,本案與投票有關,法院在判斷時,本來就會討論國家選舉制度,這是解釋、適用法條規定時應予審酌的個案事實因素,不能因此就認定侵害選舉權與平等權。此外,聲請人對憲法選舉權保障意涵的理解,是以國家有為其設置投票所供其投票的權利為前提,但客觀上並未提出具體論證,顯然無理由,所以不受理。因為本案不受理,所以暫時處分也一併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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