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時報》的“挺菲”文章,讓菲律賓人尷尬沉默……
10個月前

  近日,菲律賓政府邀請包括《紐約時報》在內的多家媒體記者,搭乘三艘公務船試圖侵闖中國黃巖島鄰近海域。中國海警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使用高壓水炮予以驅離,現場操作專業克制、合理合法。

  事件發生後,《紐約時報》也按計劃“交差”,刊發文章“力挺”菲方,試圖把中方塑造成“霸凌者”,在國際輿論上爲菲方博取更多同情,向中方施加更大壓力。

  這種歪曲事實、顛倒黑白的敘事方式,在西方媒體自己看來又是一次“成功”的議題設置。

  但細讀文章,卻好像哪裏不對勁。

  文章第8段詳盡描述此次航行的細節,稱船只從菲律賓西部巴丹省的一個港口出發,在波濤洶湧的公海航行了18個小時後抵達斯卡伯勒淺灘(即我“黃巖島”)附近。

  仔細對照中英文兩個版本,《紐約時報》的稿件都把從菲律賓呂宋島到中國黃巖島的這片海域稱爲“公海”(high seas)。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定義,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國家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國的群島水域以內的全部海域。公海對所有國家开放,任何國家不得對公海主張主權。

  難怪菲律賓方面讀到這篇文章都要“男默女淚”。

  合着菲方過去這么多年、花了這么多錢、養了這么多人,一直在極力塑造的所謂“南海主張”,被《紐約時報》的一篇文章就給否決了。

  文章發表後,《紐約時報》沒有給出任何解釋,菲方也只好假裝“咱也不知道,咱也不敢問”。

  其實,深究《紐約時報》這一措辭,或許不是資深編輯的偶爾筆誤,而是體現美國方面對維護海洋霸權的一貫主張。

  盡管美國一直借國際法之名宣揚其所謂的“自由航行”,卻至今沒有批准確立世界海洋法律秩序和規則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而是按照美方自己定的“標准”掌握“最終解釋權”。在國際法上,對於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公海等不同海域,其航行自由權限有着不同限定。美國卻把這些概念混爲一談。美國的“自由航行計劃”,也從來不是國際法所主張的“航行自由”。

  按照美國保守派智庫傳統基金會的說法,美國不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其精明的“小算盤”:美國要保衛海洋大國權利,不需要加入“有嚴重缺陷的”多邊條約,只要維持一支強大海軍就夠了。

  代入這套邏輯,美國海軍要想在菲律賓附近海域進行所謂“自由航行”,那所經之處皆可視爲“公海”,反正手上還握有“最終解釋權”。

  可見,整天對菲律賓表白“安全承諾”的美國,“小算盤”在背後打得啪啪響。只是,不知道這“算盤聲”,在馬尼拉能不能聽得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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