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爭議今辯論 最高院法官質疑講實話也要被國家刑罰?
10個月前
公然侮辱罪存廢議題討論已久,憲法法庭今(25)日針對《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是否違憲行言詞辯論。聲請人之一馮光遠也出席旁聽,馮說,他聽了各界對於國家在保障言論自由以及一個人的名譽權之間的權衡,認為當我們在「謾罵」的時候,有沒有想到對國家是造成比較壞還是比較好的方向發展?坦言今天正、反激辯很精彩。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朱男因和趙姓網友互槓,抨擊趙「卑劣無恥之輩」等語挨告,最後判處拘20天定讞,他聲請法規範解釋;另有30案也是類似狀況,包括作家張大春、媒體人馮光遠等也是聲請人,還有審理公然侮辱的法官。

法務部檢察司長郭永發認為,名譽權與言論自由應受不分軒輊保障,但侮辱言論對於言論自由市場保障之功能並無助益,屬低價值言論;仗著躲在螢幕後方公開侮辱人,致遭受網路霸凌者走上絕路,難道不應遏止?難道加害者也屬言論保障的對象?如果追查不到發文者就放棄制裁,此為執法與審判機關應採取的立場嗎?另從國外立法例,法務部說,日本、德國、瑞士、韓國都有相關規定,主張公然侮辱罪合憲,處罰範圍不應予以限縮。

大法官詹森林疑惑,聲請人及法官都一再指摘「公然侮辱」案不符成本,好奇法務部都不厭其煩去辦了,為什麼法官要替法務部去煩惱?好奇此時正是法官發揮智慧的時候,為何3位聲請法官不願意發揮?言論自由究竟應如何符合比例受限制或不受限制?

▲大法官詹森林(圖/翻攝司法院影音)
屏東地院法官林育賢表示,國家耗費龐大資源去審查是否為侮辱性言論,又要花很大成本去執行幾千元罰金,應該從整體利益去衡量。

詹森林再追問,如果用言語罵人罵到被害人「吐血」,構不構成傷害?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李念祖認為,此牽扯到行為跟言論之間如何劃界的問題,這是憲法上保障言論自由必須回答的問題,不能因為罵人罵死了,殺人罪不違憲,所以309條就合憲。

▲律師李念祖(圖/翻攝司法院影音)
法務部副司長簡美慧舉理,如有人罵她「婊子」,雖未連結事實,難道不影響人性尊嚴?

對此,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認為,一個罪連法益都講不清楚,怎可能符合法明確性?假設對方真的認為某人是「娼妓、雜碎」為什麼不能罵?此時,詹森林打斷問錢建榮,你認為可以當著眾人的面說她是娼妓?

錢建榮肯定表示「我真的這樣認為」,國家沒有理由動用刑罰權去處罰一個講出內心實話感受的人,侮辱跟誹謗最大的不同是,侮辱常屬罰講實話的人,誹謗在處罰講假話的人,講內心真實感受,讓對方感到內在名譽受損,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去解釋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的侮辱,會變成有修養的法官聽不進去,比較粗俗的法官又能接受,導致個案會有人有罪有人無罪。

▲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圖/翻攝司法院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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