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裏長赴陸旅遊、馬治薇涉犯反滲透法被查辦!律師曝法條認定關鍵
10個月前
鄰裏長赴陸旅遊、馬治薇涉犯反滲透法被查辦!律師曝法條認定關鍵
以無黨籍身份參選的前民眾黨桃園黨部發言人、桃園市立委候選人馬治薇,因涉收中國資金違反《反滲透法》遭地院裁定收押禁見,日前也有多位鄰裏長,去(2023)年跟團到大陸旅遊,分享台灣治理的經驗,卻在近日突然被約談,痛批「檢調介選、綠色恐怖」;對此,《NOWnews今日新聞》特地電訪衡律法律事務所律師何仁崴,就法律面向的認定標準與流程做進一步說明。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何仁崴指出,若就純粹被招待本身,基本上是不會犯罪,只是要看會不會連結到的狀況,也就是會不會有意圖要他去支持特定的候選人或某個政黨,那麼就有可能會被認定,構成反滲透法或違反選罷法、境外犯罪的可能。
何仁崴也解釋,反滲透法屬於特別法,對於刑責的加重有其特別的構成要件,關於反滲透法的滲透來源在第二條有定義,採取廣義解釋,包括國家、政府、人民團體等,而違反反滲透法均係多以刑事犯罪處罰(第三條至第九條),甚至第九條後段也處罰「再轉」行為,亦即連間接受到指示、委託、資助,都會構成該法的犯罪。
何仁崴提到,基本上只要接獲情資,有相當的證據,就會去開啟偵查動作,以台灣來說,雖然幾個機關有主動調查的權限,但也不能說24小時一直在監控人民的生活「如果主動搜尋也很奇怪」,也就是說,根據法條,開啟偵查仍回到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的規定,在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時就要開始發動偵查,通常係收到告發人提出相當的證據就會開始偵查。
何仁崴表示,認定上仍要視該「滲透來源」有沒有對行為人有指示、委託、資助的行為,而使行為人做出違反選舉罷免法的規定,但因通常受到指示、委託、資助的地點在境外,蒐證較為不易,然偵查機關仍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規範,不能恣意擴張偵查權,更須在達到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的情況下才能提起公訴。
也因此,何仁崴認為,因選舉係關於政權的變化,支持者難免會對有無「政治考量」各自解讀。惟判斷行為人是否違反該法律仍須依照刑事程序,不能恣意入人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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