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有身高限制違憲?憲法法庭今激辯
10個月前
消防員有身高限制違憲?憲法法庭今激辯
陳女2018年通過消防警察特考,翌年至消防署受訓,卻因身高差1.1公分,不符「一般警員考試規則」160公分的身高標準,受訓資格遭保訓會依規定廢止。陳女認為身高限制違憲,聲請法規範審查。憲法法庭今(16)日開庭辯論。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考試院2018年4月修正發布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
陳女身高為158.9公分,不符女性160的身高標準,受訓資格遭廢止。陳女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陳女勝訴,但最高行政法院判陳女敗訴確定。陳女認為,身高規定是間接歧視,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今天行言詞辯論,邀請聲請人陳女及訴訟代理人、關係機關內政部、考選部代表、專家學者等到庭陳述意見。
消防署長蕭煥章表示,消防人員須救災救護,因執勤內容多元複雜,特種車輛等大型機具器材使用的安全性、勤務執行注重團隊協調合作,故需具一定身高,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例如當患者172公分,腳骨折,消防人員身高過低恐無法協助傷患脫困。
蕭煥章另舉例,救災時,消防人員常會面臨暴力衝突,身高體格如無一定規範,如面臨突來暴力行為,除無法順利執勤,也無法保護個人安全。
消防署強調,依衛福部統計處資料,台灣國人19歲至44歲男性身高為172公分、女性為159.5公分,要求女性消防員身高160公分以上合理;原住民則是考量身高較漢人矮小,為保障原住民參與公職的基本國策,才會有較低的身高標準。
消防署主張,因應警消勤務面及設備面上實際需要,達成勤務安全,從而制定身高資格條件,具正當性,且國家沒有提供給每個人服公職的義務,服公職權屬制度性權利,應尊重立法者選擇,釋憲機關對於用人機關的選拔標準,宜給予最大程度的尊重,不應採嚴格的比例原則審查。
歷經2個半小時激辯,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諭知,依憲法訴訟法規定將於三個月內宣判,必要時得延長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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