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某國中羽球教練性侵男學生!地院判教練賠90萬
9個月前
嘉義某國中羽球教練性侵男學生!地院判教練賠90萬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6日電)曾義務擔任嘉義市某國中羽球男教練被控108年間對1名男國中生猥褻、性侵,家長提國賠,校方已先賠償金額,日前對教練行使求償權,嘉義地院判賠90萬餘元,可上訴。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根據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這名教練在嘉義市某國中羽球社擔任義務教練,因此認識當時參與練球的國一男生,在民國108年3月至10月間,教練將學生帶到校外進行1對1教學,期間將學生帶至住處猥褻、性侵計有14次,學生因顧及對方是教練身分而不敢聲張。
這起事件經被害學生告知同學,同學轉知師長,由校方告知家長後報警,經警方函送、嘉檢起訴,嘉義地方法院依教練對未滿14歲男子為猥褻行為,共2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又對於未滿14歲男子為性交,共12罪,各判處3年3月徒刑,目前案件上訴至台南高分院。
被害學生家長對校方、教練提出國家賠償,案件已於去年3月間確定,須賠償被害學生及其父母計新台幣80萬元,校方因已先賠償金額,則對教練行使求償權,案由嘉義地方法院審理。
嘉義地院指出,這名教練辯稱是利用閒暇時間義務指導國中羽球社團,並未受聘擔任學校教練,不具公務員身分,且學生家長所指控的侵害行為發生於校外,與教學活動無關,並非在執行公權力。
嘉義地院認為,公權力範圍宜採廣義解釋,較能保護被害人權益,公立學校運動教練教學活動,主要指導訓練選手,應屬行使公權力行為,因此這名教練適用國家賠償法的公務員資格。
嘉義地院指出,依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學校)進行損害賠償後,對於公務員(教練)的求償權,以公務員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為要件,教練在訓練過程對學生侵害,屬於故意行為。賠償義務機關對公務員求償部分,就是校方已賠償學生、家長的金額,得以請求全部償還。
嘉義地院判教練須賠償被害學生及其父母,計有90萬4000多元,包含利息及訴訟費用在內。(編輯:陳仁華)1130116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如果您或家人、朋友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困擾,或是您知道有兒童、少年、老人或身心障礙者受到身心虐待、疏忽或其他嚴重傷害其身心發展的行為,請主動撥113,透過專業社工員處理,救援受虐者脫離危機。
※ 拒絕暴力請撥打:113、110
「Lin bay好油」被關2個月重獲自由!再度道歉「恨自己愚昧」
高端合約公布爆出政府「超完美配合」!徐巧芯:8天闖關大賺40億
盈餘破1億「豪發年終」!台中大雅、彰化二林農會 獎金超過5個月
486先生不怕得罪人!選前呼籲「不要投高嘉瑜」 捐給民進黨600萬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信息之目的,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如有侵權行為,請第一時間聯絡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
標題:嘉義某國中羽球教練性侵男學生!地院判教練賠90萬
地址:https://www.breakthing.com/post/1170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