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正槍決24年!民團提4大新證據 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9個月前
退休員警盧正因27年前捲入擄人撕票案,遭判死刑定讞後伏法,但盧正家屬及民團認為,盧正是被錯殺,今(18)日提出「司法心理學供述鑑定、法醫昆蟲學試驗、刑案現場重建」3項科學新事證,加上承辦員警2002年遭監察院糾正,經台南市警察局懲處2次申誡,籲請檢察總長邢泰釗重新審視,為盧正提起非常上訴。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盧正案起緣於,1997年12月18日,台南市發生一起綁架撕票案,案情膠著一個月,1998年1月16日,盧正經警方通知到案協助調查,2天後,也就是18日盧正遭收押,4個月後,檢方起訴盧正涉犯擄人勒贖而殺人罪。經法院判處死刑確定,2000年9月7日,時任法務部長陳定南批准盧正死刑執行令。

冤獄平反協會、人本教育金機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廢死聯盟、司改會及盧正原救援律師文聞等人今天赴最高檢察署,請求檢察機關正視盧正冤情,為盧正發動非常救濟。

民團表示,盧正臨死前仍在喊冤,他雖已逝世24年,其家人及律師團從未放棄爭取他在人間的清白。

律師文聞指出,在命案現場採集的菸蒂,血型檢驗與盧正不符;被害人安全帽與勒贖公共電話話筒採集到2枚指紋,也排除盧正;而法院認定為兇器的2條鞋帶,審理時未與傷痕比對,法醫所曾向法院表示,電話線也可能是兇器,換言之,扣案證物都無法指向盧正涉案。

文聞表示,法院認定盧正有罪主要是依據自白,但盧正被留置31小時之後所做的自白欠缺任意性,也缺乏真實性;原審事實認定之死後間隔時間「明顯與科學事實不符」,本案死者詹春子死亡時間應是發現屍體當天,也就是12月19日,盧正19日有明確不在場證明。

文聞再指,盧正自白有57項與客觀事證不符之處,承辦員警違法受申誡處分,已足以影響原判決;三大新證據以及員警被申誡,多指向24年前盧正遭錯誤執行,建請最高檢察署研議替盧正提起非常上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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