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海保法》草案 供吹哨者條款、公民訴訟2監督途徑
9個月前
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海委會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希望與民間強化「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整合海洋保護區效能」及「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三大目標,並賦予主管機關可以「劃設庇護區」、「管理保護區」、「公告禁限制行為」、「調查實施保育措施」、「派遣觀察員蒐集資料」等五大權限,並提供「吹哨者條款」以及「公民訴訟」等二大公民監督途徑,此外另提供用海單位「審議會參與決策」、「庇護區兼容永續利用」以及「信賴保護原則」三大保障,盼兼顧海洋保育及產業永續經營,也希望獲立院支持。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海委會主委管碧玲表示,繼去年提出《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案及《海洋產業發展條例》後,持續與各方協商《海洋保育法》草案並達成初步共識,希望《海洋保育法》順利立法,讓台灣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促進海洋保護區管理成效、保育與復育海洋生物多樣性等面向邁進,並與《氣候變遷因應法》等法規互相呼應,營造健康的海洋生態環境,兼顧藍色產業的永續經營、共創健康海洋環境及資源永續利用。

管碧玲強調,海委會於2019年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自預告後,相關環保團體、漁民、產業、專家學者及國人關注本法的進展及衝擊,提出許多建議,歷經廣泛且深入的討論與溝通,在各界不同意見中尋求社會最大共識,並經行政院政委張景森多次整合行政部門意見,並於今日行政院會通過,此為產官學研及民間多數支持的版本,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並積極與立法院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管碧玲指出,本次立法賦予主管機關五大權限,首先為得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且未經其他主管機關劃設為海洋保護區者,劃定為海洋庇護區;第二,可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妥善管理保護區;第三,可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海洋遊憩、船舶航行、器具採捕或其他人為活動訂定限制或禁止事項;第四,可以進行相關調查以及實施保育復育措施;第五,可以指派海洋保育觀察員在船舶、海洋設施、海域工程或周圍從事觀察、監測及蒐集資料。

其次,為能讓全民參與及監督各項相關作為,該法也提供「吹哨者條款」以及「公民訴訟條款」二大途徑,獎勵民眾舉發違法事件,以及得就主管機關疏於執行者,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管碧玲指出,為避免影響現有用海單位權益,該法同時設計有三項保障。首先,針對庇護區劃設以及規範禁限制行為設立審議會機制,由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以及相關機關組成,以妥為考量利害關係人權益;其次,就庇護區採分區管理,在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適時開放相容之利用行為,例如從事採捕海洋生物,在緩衝區內經核可得為之,又諸如鋪設電纜等海洋工程,在緩衝區以及永續利用區內,經核可亦得為之;第三,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在劃定海洋庇護區之前,已合法取得同意、其他各項經許可或核准之行為,得繼續從事至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管碧玲表示,台灣四周環海,身為海洋國家,海洋環境所面臨污染、過度利用與棲地破壞,以及對於生物多樣性影響等議題,涵蓋面廣且跨越縣市界線乃至於國界。隨著海洋環境變遷與挑戰加劇,現行法律雖已針對海域各類海洋資源利用活動,予以原則性規範或劃定保護區域,但對於海洋多目標保育使用規範仍有所不足。

最後管碧玲強調,《海洋保育法》施行後,將進一步落實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與復育、促進海洋保護區域整合規劃及執行,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並降低不同使用者疑慮,創造健康海洋環境及促進資源永續,是台灣向偉大海洋國家邁進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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