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署引這法解釋赴陸禁團令 李彥秀不忍開嗆:納粹法學再現?
9個月前
政府原已同意在3月開放台灣團赴大陸旅遊,但年前突然宣布禁止,面對藍白猛攻此議題,觀光署昨天急援引「發展觀光條例」、「旅行業管理規則」澄清。對此,國民黨立委李彥秀直言,這根本是「納粹法學再現」,顯然觀光署不再是服務全民與業者的部門,而是聽從國安單位命令的血滴子。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李彥秀說,懂法律的人,都聽過一個名詞「納粹法學」,它是指納粹時期的司法與行政機關,慣於用巧妙的法律解釋方法,為自己踐踏人權、罔顧人民的各種作為擦脂抹粉。當時政府官員為了揣摩希特勒上意、攀附他的政策方針,施政無不「使命必達」,「法治」兩字淪為笑話。因此,納粹法學已成為法律人引以為戒的反面教材。

李彥秀直指,面對外界質疑「禁止組團赴陸」的法源依據,觀光署引用「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第1項與「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9條第19款,可笑至極,「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第1項「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損害國家利益…者,處…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李彥秀說,法條的原意是,若A業者「個案」的行為有損國家利益,可以處以罰鍰;情節重大者,可停止營業項目,或廢止執照或登記。處罰個案的既成行為,如何作為「通案」禁止組團赴陸觀光的依據?況且,宣布三月一日開放業者組團赴陸的是民進黨政府,現在一紙命令宣布組團赴陸有損「國家利益」的也是民進黨政府。國家利益宛如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究竟是國家利益,還是政治利益?

李彥秀再指,此外,引用「發展觀光條例」第49條第19款:「旅行業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九、經營旅行業務不遵守交通部觀光局管理監督之規定者。」更是循環論證。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第1項既然無法作為管理監督依據,那旅行業又是不遵守什麼規定了?

李彥秀認為,顯然觀光署不再是服務全民與業者的部門,而是聽從國安單位命令的血滴子,僅憑著一紙於法無據的「聖旨」,就扼殺了民眾的旅行規劃與業者的生存命脈,國安與獨裁往往只有一線之隔,納粹法學殷鑑不遠。她說,民進黨政府有責任與義務說清楚,拿台灣觀光業者祭旗後,下一個矛頭要指向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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