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營提修法增訂「藐視國會罪」 官員虛偽陳述最重判3年、罰20萬
8個月前
藍營提修法增訂「藐視國會罪」 官員虛偽陳述最重判3年、罰20萬
新國會開議,國民黨重回第一大黨地位,力推國會改革,國民黨團今(4)日上午開黨團大會,黨內也獲共識,將推五個修法案,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刑法》修正草案,增訂藐視國會罪,若行政部門官員出席立院聽證會答詢時,有虛偽陳述狀況,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根據國民黨團版本,《刑法》修正草案增訂第五章之一藐視國會罪,行政官員於出席立法院聽證會程序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行政院官員於立法院接受立法委員總質詢時,就其所知之事項,為隱匿或明知不實仍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領銜提案的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在提案說明指出,近來屢屢發生有官員刻意迴
避備詢及說明義務,明顯意圖以實問虛答、避重就輕,更甚以反質詢等,逃避監督,為落實憲法立法權監督行政權之原則,保障立法委員質詢權之行使,因此提案修法。
藍營人士解釋,藐視國會不是立委說了算,立院只是有發動權,若認為某官員有藐視國會情形,要經院會決議後,才能送司法機關調查,並由司法機關決定刑責,國民黨團的版本,並未如民進黨所說,有侵犯司法權的狀況。
而為配合立院調查權,國民黨團也提案修《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委員會決議後,可設調查委員會,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 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得舉行聽證。
另外三項修正草案,則包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時改為記名投票;《立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正副院長選舉改為記名投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總統應於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3月1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國民黨稱上述五案為國會5法,今已送議事處,明經程序委員會審議後,盼能順利付委,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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