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論壇》朱駿/國民黨立委必須務實謙卑
8個月前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基於滿足至少半數之民主政治代表性的充分程度,提案總統大選改二輪投票,立意不錯,但《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也就是說,一經投票,就必然能決定票數多寡,當然也就決定了誰是總統與副總統。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翁曉玲則認為,「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並未明訂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採幾輪投票,僅規定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因此將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3條修正為『二輪投票制』,不但沒有違反憲法增修條文,反而還更貼近行憲前期的原貌。」

翁曉鈴所指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63 條第1項,其規定為「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直接取自《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的「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係《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若要修改成「二輪投票制」,就是要對《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添加限制條件,等於就是要修憲,應無疑義吧?

至於「反而還更貼近行憲前期的原貌」之說,不知立論基礎為何?我們的憲法原本是國民大會選總統與副總統,與今天的情況天差地別,怎麼用個「二輪投票制」就會「貼近行憲前期的原貌」?這是什麼神鬼邏輯?

要為《憲法》的規定添加限制條件,未必一定要修憲,但必須要根據憲法,《憲法》第 23 條就有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但似乎不是針對人民權利之外的事項。翁想要用依據《憲法》才能制定派生的法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反向對《憲法》添加限制條件,若這不是違憲,什麼才是違憲?如果這種邏輯可以成為民主常軌,那麼,《憲法》還能有安定性嗎?我們還是真正的法治國嗎?

翁曉玲的提案招來民進黨部分立委和綠媒人士「毀憲亂政」的批評,雖有些言過其實,但不得不承認確實是違憲的提案;批評者又貶損她沒專業、沒學問,就這個議題而論,似乎沒有說錯。面對這樣的指責,翁卻不是自道之一笑置之地反嗆,「我的法學素養和學問,輪不到這些人來評頭論足」。

這種回應方式並未針對問題,而是訴諸寄生在學術頭銜上的權威,訴諸權威就是不想講理的態度,想以權威壓人,會令人噁心反感;同時,有學術頭銜卻沒有相應該有的學術思辨與論述素質,可能反而會造成自己不自覺之更大的難堪,自身與國民黨的形象雙雙受傷。國民黨立委皆應有起碼的警覺性,凡在發言之前,實事求是,深入思考,務實辯證,謹言慎行,謙卑面對事實,對自己只有好處,沒有壞處。若是高興怎麼幹就怎麼幹,任性恣意,面對批評不務實檢討反省,黨主席還跳出反嗆批評者「水準低到是潑婦罵街」,則對自己沒有好處,只有壞處。

翁曉玲要推行總統選舉「二輪投票制」,還是一門心思掛在總統制上。藍營學者喜歡用「半總統制」或「雙首長制」指稱我們的制度,但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與修憲以來實際的政治運作,不知道這個「半」與「雙」體現在那裏?肯定越說越亂,漏洞矛盾百出。時常拿法國的制度做參考,但忽略了我們的行政院長不是國會投票選出的,這是極關鍵的本質差異。兩方制度不能類比,否則就犯了邏輯錯誤,據此發展出的論證極易出錯。是故,我們的制度就是「一個超級總統制」,不先承認這項事實,所有政治改革的芻議就會落入空談或歪論。

反正所主張者勢必需要修憲,翁曉玲何不氣魄大些,底氣足些,直接推動更符合民主多元主義、更能充分代表社會多數多元利益的內閣制?應更能解決民主代表性充分程度的問題。何況,證諸世界各國,總統制不是好制度,我們的總統制更是問題頗大,台灣若想好前途,應該換軌了。

國民黨不是老說目前朝小野大嗎?既然想要滿足民主政治多數統治的常軌,為何不開大門,走大路,拿出合理扎實的權威性論述,聯合也多次叫喊內閣制的民眾黨,主導推動修憲,走向大選中自己多次強調的內閣制呢?莫非大選中的政見只是一時騙票的工具?




●作者:朱駿/時事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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