剴剴案檢討會!孩童收出養由地方政府評估 保母須經專業訓練
8個月前
1歲半的男嬰剴剴因外婆無力照顧、經安置後卻遭劉姓保母姐妹虐待致死,各界質疑保母資格應有更詳細的規範,乃至於心理評估。對此衛福部經檢討會後,衛福部社家署副署長張美美說,往後承接收出養孩童個案的保母需經額外訓練,且出養的必要性一律由地方政府評估。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北市一名1歲半男嬰剴剴,因父母都入監、無法照顧,經社會局、兒福聯盟轉介給一位劉姓保母照顧,卻遭保母姐妹殘忍虐待,在2023年底因呼吸困難送醫,並經醫師通報家暴事件,才讓整起事件東窗事發,但剴剴仍在不久後死亡,劉姓保母與其妹妹的施虐過程一直到今(2024)年3月才被爆出。

事件爆出後,各界質疑受安置兒童的保母應受更嚴格的資格規範,對此衛福部經檢討會後指出,往後若地方政府運用居家托育人員照顧家外安置兒童,應適用「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居家托育人員照顧家外安置兒童處理原則」,並由社家署研擬強化相關訓練。

張美美解釋,前述原則中所規範、須受過訓練的保母,是由縣市單位進行尋找與委託,以這次的事件來說,案內保母是由兒福聯盟委託,因此不在規範中,但考量家外安置兒童可能也曾有過不當對待或其他特殊情況,心理、行為等各種面向需要更被關注,與一般托育資源不一樣,因此認為往後承接此類個案的保母應該要接受更多訓練。

此外,張美美說,由於承接家外安置兒童個案的保母被納入前述原則適用範圍內,往後除接受居家托育服務單位的訪視員訪視外,也會接受政府部門的主責社工訪視,因此會接觸到不同的社工、接受的訪視頻率會增加。

張美美也指出,這次檢討會議更制度性的要求,對於已由政府安置之3歲以下兒童,無須取得家長同意書,衛生局應為其指定專責醫師,並已將名單提供給各縣市衛生局,希望各縣市社政、衛生單位儘快處理,讓社安網與兒童醫療網的更密切合作、多提供一道保護。

另針對外界質疑,男嬰有外婆可以照顧、卻被迫離開原生家庭一事,張美美說,檢討會中也達成結論,將通過修改《兒少權法》,統一由地方政府評估出養的必要性,若家長自行洽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機構應通知居住地地方政府,並由該府進行必要性評估,後續也由縣市政府依委託安置程序,運用轄內安置資源提供協助,並支應相關費用,倘地方經費不足,中央將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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