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論壇》朱駿/翁曉玲們快放下偏執,以免受傷更重
8個月前
看到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對批評者的回應後,美國明尼蘇達大學雙城校區名譽教授張讚國3月11日為文〈客觀錯覺—翁曉玲登殿堂而小他人〉,投書《風傳媒》,劈頭寫道:「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翁曉玲3月7日在臉書上説,她的『法學素養和學問』輪不到民主進步黨立委與綠媒人士『評頭論足』,並要『有興趣找碴的讀者』趕緊去買她的博士論文。她説得理直氣壯,自以為在法律與倫理上立於不敗之地,卻是一個典型的客觀錯覺。」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翁曉玲未有警覺,收斂反省,3月13日與前立委陳學聖、清大兼任助理教授何志勇同台,談論不在籍投票,並不死心地再論修法不修憲將總統大選改為二輪選制,以保證總統獲得絕對多數選票,試圖為自己的說法辯駁。14日受電台專訪時依然偏執己見。

翁曉玲表示,我國《憲法》第46條明定正副總統選舉以法律定之,故總統選舉改絕對多數制合憲,並舉例如選舉保證金、總統候選人連署人數等規定,也未列在憲法裏,立法者透過修法讓制度更完善,完全符合憲法精神。她背後還有強大的民意。

《憲法》第46條的規定一定是要求依據《憲法》訂定法律吧!?未修憲前是國民大會選舉總統與副總統,《憲法》並未設定當選或其它條件,只用第 46 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完全授權法律加以規定,當然可以在此等法律中修改。選舉保證金、總統候選人連署人數等條件就屬此類。

然而,修憲後,情況有本質的改變,《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明訂:「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

明文規定「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最為核心,這就不是一般法律可以改變的,若將其類比《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的選舉保證金、總統候選人連署人數等條件,就是錯誤的類比,犯了低級的邏輯錯誤。想以下層級法律改變憲法的明文規定就是違憲,走到那兒都是這個理。

其次,總統有過半選民的支持絕對是好事,但憲法是憲法,民意是民意,不可混唯一談。18歲公民權顯然也獲大多數民意支持,但修憲就是沒能成功,就不能修法改變明矣。

翁曉玲敢於一直冒違憲之大不韙,應該不是孤獨一人的看法使然,藍營一位憲法大師,於3月10日投書《聯合報》〈名家縱論/二輪投票的政治意義〉,亦採相同看法。

他說:「我國憲法賦予總統的職權雖不多,但即使不談完全執政下實質與聞百政,即使回歸護持國家安全與調和五院運作這些核心任務,也可說無不關乎整體國運,不能沒有絕對多數人民的支持」。這裏是不是有自我矛盾或思考不周全之嫌?

既然總統職權「即使不談完全執政下實質與聞百政,即使回歸護持國家安全與調和五院運作這些核心任務,也可說無不關乎整體國運」,也就是說,總統職權極為重要、實質且核心,並有強大的擴散與延展能力,「職權雖不多」就是多餘的廢話。證諸阿扁時期,在行政體系中可有阿扁想過問卻不得過問之事?總統「實質與聞百政」應與是否完全執政不相關吧?

他再說:「由於『最高行政機關』的行政院依憲法必須對立法院負責,且無任何類似美國總統否決立法院決定的權力,縱令任命行政院長的總統有絕對多數民意支持,只要立院三黨席次都不過半,除了像純內閣制國家一樣組成聯合政府以建立穩定治理結構外,別無他途。」

是這樣嗎?依前引一段的討論可以看出,我們憲法中的「最高行政機關」的「最高」根本名不副實。行政權真正的權力來源在總統,憲法學者必須承認吧?「最高行政機關」只能是更高之總統權力籠罩下的最高辦事機關吧?「行政院依憲法必須對立法院負責」觸動的「責任」只是行政權相當有限的部份,根本碰不到其權力來源的總統權力。若真以不信任案趕下了行政院長,行政院長固然「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但「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有與立院拚個同歸於盡的機會,這種「負責」有什麼強力支撐?真正主謀的總統負什麼責?

阿扁時期,立法院民進黨是少數,國民黨是多數,也沒能讓國民黨組閣啊!阿扁八年總統不是照樣幹得風生水起?大學者有什麼根據能夠斷言,若立法院三黨不過半就要組聯合政府,還說得那麼篤定「別無他途」?木已成舟之歷史事實這一關就過不了!

憲法學者若不根據事實基本面、一般經驗法則以及人類語言的意義與邏輯結構論事,都是空論或歪論,那是很丟人的!

他還說:「我知道還是有人會用二輪投票必須通過修憲來阻擋改革,但且不說民主國家在憲法裡直接規定選制本就極為罕見,因此例外絕對不適合放大解釋。大家只要細讀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就知道後段規定的重點是放在總統與副總統的『同列一組』,以示不同於之前的分別選舉;至於誰是得票『最多』的一組,當然可以容許由法律確定採一輪或二輪投票,用這樣不經大腦的意見阻擋這樣重大的民主改革,是不是太廉價了?」

很不幸的,我們的憲法就直接訂下了當選條件,這個當選條件應該才是這裡所說之一輪或二輪選制的核心要素吧?,不是把「總統與副總統的『同列一組』」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吧?

法國是罕見的例子嗎?《法國憲法》第七條規定:「共和國總統以有效投票的絕對多數票當選。如果在第一輪投票中無人獲得絕對多數票時,應在其後的第二個星期日舉行第二輪投票。此時只可以有兩名候選人參加,如果在第一輪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候選人退出競選,即以得票次多的兩人為其候選人。」可見先進民主國家是把「總統選舉二輪制」清清楚楚地寫在憲法中的。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只要滿足這個「得票最多」的條件就贏,不需要絕對多數明矣。在此情況下,要加限制條件就是要改變單純的「得票最多」就贏的條件,就必須修憲,不能以一般法律修改憲法明訂的條件 ,否則就是違憲,走到那兒都是這個理。

憲法學者不根據事實與人類語言的意義與邏輯結構討論嚴肅的憲政問題,這樣的表現有大腦嗎?根本一點價值都沒有,還比不上廉價吧?

唉!知名憲法學者水平如此,我們還能奢求什麼樣水平的憲政實務?修法改成總統二輪選舉制儼然已成幫派語言,依賴幫派見解與說法是沒有辦法爭取到人心的認同與提升民主素質的,可能還會激起人民內心的厭惡與反感。戒之!慎之!

這件事也可以折射出,藍營論述能力普遍衰敗破爛的程度,應趕快覺醒,謙卑補強,2028才能一戰。




●作者:朱駿/時事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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