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10周年回應訴求!民眾黨提《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重點曝光
7個月前
太陽花學運今年邁向第10年,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日前質疑,民進黨已執政8年,但學運主要訴求,訂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迄今跳票。民眾黨立院黨團自行提案《兩岸締結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今在程序委員會排入周五院會報告事項,預計周五將將付委審查。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根據民眾黨團提案,兩岸簽訂協議分成不同階段,陸委會或權責主管機關須提出報告,首先在正式開始協商前,要向立法院報告協商計畫,說明預定協商主題、目標、衝擊影響評估等,開始協商後到協議文本尚未正式簽署前,要向立法院說明協商獲得初步共識。

立法院若對協商計畫不同意,得依《憲法》規定,移請行政院變更。接著,在正式協商開始至完成協商前,陸委會應報請行政院照及相關機關進行衝擊影響評估會議,進行複審,並應有兩個月以上之公眾諮商期。再來,行政院完成兩岸協議正式協商後,應立即向立法院提出協議草案,提醒立法院同意,才能正式簽署。

立法院對協議的審議,應在3個月內完成,有特殊情況得展延一次,逾期未完成,就應交由院會議決;兩岸協議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或同意備查,並完成換文,才發生效力。

民眾黨在上屆立院就曾提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將協商過程區分為協商前、協商中、協商後三階段,並明確規範相關應遵守之程序,以確保各階段均能充分落實國會監督和公眾參與。不過立法院付委後並未審查。本屆民眾黨團捲土重來,由黨團總召黃國昌領銜提案。

特別的是,黃國昌2016年擔任時代力量立院黨團總召時,也曾提案《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並將兩岸協議簡稱為兩國協議,提案說明提到,「為了承續太陽花運動民間版主要立法精神,即『公民能參與、資訊要公開、人權有保障、政府有義務、國會能監督』五大原則,並秉持「事前監督、事中評估、事後審議」之程序,讓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簽的協議及監督得以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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