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持7部兒少性影像 起訴書曝:受害最小12歲「涉殘忍虐行」
7個月前
知名藝人黃子佼因為持有7部兒少性影像,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引發社會譁然。民進黨立偉邱志偉、張雅琳等人今(12)日呼籲法務部,應當重新審視黃子佼的犯罪樣態,針對其具體犯罪事證及過去所具兒少公益代言之社會形象,應當嚴懲其犯罪行為。邱志偉指出,黃子佼犯罪行為比新聞先前報導的還要離譜,所持影像內容,受害者多屬國人,其年紀從12、13到17歲不等,內容更非外界認知的穿著清涼,而是涉及殘忍的虐行。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綠委邱志偉、張雅琳、鍾佳濱、陳素月、吳沛憶上午召開「杜絕兒少性影像犯罪,支持司法嚴懲不縱放!」記者會。

立委邱志偉表示,據掌握的緩起訴書部分內容,發現黃子佼犯罪行為比新聞先前報導的還要離譜,其所持影像內容,受害者多屬國人,其年紀從12、13到17歲不等,內容更非外界認知的穿著清涼,而是涉及殘忍的虐行。

邱志偉認為,檢察官在緩起訴書內容也提到,觀看相關兒少影像,很可能激起對於兒少的犯罪行為,卻僅因為審酌他沒有前科,影像予以銷毀,竟就認定可以予以緩起訴並寫1200字悔過書即可,這與社會通念完全不符。

邱志偉說,黃子佼長期作為兒童弱勢的代言人,深知兒少族群的脆弱性,絕非一般民眾的懵懂無知,屬於明知故犯的惡行重大行為,甚至在兒少性剝削條例修法後,仍持續下載影片。他呼籲,高檢署評估是否發回繼續偵查或起訴時,應思量該案對社會觀感、個案具體犯行,若因該案處分過輕,恐造成國人不當聯想致使憾事再次發生。

邱志偉指出,目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罰則過輕、缺乏嚇阻效果,無法達到預防犯罪行為人再犯之目的,應徹底檢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現行條文,以確保其具有足夠的震懾力和制裁力,尤其應該加強對於犯罪行為人的教育和改造工作。

邱志偉拋3大訴求,「司法應考量犯罪樣態,嚴懲兒少性影像犯罪者」、「勿讓台灣成兒少保護第三世界,應加重刑罰嚇阻犯罪」、「為達矯正目的,觸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者應強制治療」,呼籲法務部、衛福部應該針對相關犯罪樣態予以重懲,並在現行法規提出配套措施,以安定社會人心。

長期關注兒福議題的立委張雅琳提到,她將提出修法,方向包括加重持有和觀看兒童性剝削物品的刑罰,並公布兒童犯罪者身份,以防止類似犯罪再次發生。

鍾佳濱也說,他也提出修法,除了回應社會不滿的「緩起訴」、「120萬」和「悔過書」三點外,也將此種犯罪樣態納入組織犯罪,以及研議提供檢警調科技偵查手段與虛擬資產查緝的相關法規,來終結科技惡狼,守護孩子寶貴童年。

法務部檢察司專門委員紀致光回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去年才施行,之前都是行政罰,隨著大家對於議題更加重視後,才引發意識到是否刑度不足,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主管機關為衛服部,但法務部強調將極力配合檢視整體法規範是否有需要加強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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