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堅論文就像大鍋炒 學者:人文社科注重獨創性
2年前
台大昨天宣布學術倫理審定會決議,林智堅與余正煌論文相似度逾40%以上,而余正煌論文早半年完成,因此認定林智堅抄襲余正煌論文,並撤銷其碩士學位。輔大社會系教授戴伯芬今(10)日接受《NOWnews今日新聞》採訪時指出,人文社科的學位論文注重獨創性,需提出與前人不同的觀點,林智堅的論文就像大鍋炒一樣,從假設、分析架構、研究方法、甚至到結論都很雷同,只是換了分析數據而已,很難被認定有獨創性,台大的審定結果很合理。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中研院指出,抄襲的英文「plagiarism」源自拉丁文,意思是綁匪,常見意涵為「取用他人的想法、數據、文字、方法、結果或是軟體等資訊,將其當作是自己的」;抄襲共有6大種類,分別是逐字抄襲、馬賽克抄襲(擷取他人段落時未使用引號)、改寫抄襲、自我抄襲(使用自己過去的內容)、網路抄襲、影像抄襲等。避免抄襲的方法,包括「引用參考書目」、「清楚描述所有資料來源」、「誠實列舉他人對自身研究之貢獻」、「提供註解」、「需要時善用引號」、「改寫原文並清楚註明出處」、「大幅引用須得到原作之出版商或是版權所有人之許可」、「為避免自我抄襲,當使用自己過去的文章時,須得到出版商或版權所有人之許可」、「廣為人知的科學及歷史事實通常不需要標記引用」。

一位不願具名的大學教授指出,學術寫作有嚴謹的規範,學生常見抄襲是引述沒註明出處,即便有正確引述、標示出處來源,學術寫作上也不建議引述超過3句話,且須加以評論、說明為何要引述這段話,要用自己的想法、說法,把相關內容串聯起來。越來越多學校規定碩博士生在畢業前,要先利用軟體,進行「論文原創性比對」,並設有門檻,以其任職學校為例,相似度不能超過20%,但這只是基本門檻指標,非唯一指標,論文是否涉及抄襲,仍得細看字句表現方式。

中文抄襲比對系統「快刀」總經理林政宏表示,很多學生以為,改寫自其他論文整理好的數據或資料,就不算抄襲,且不會被發現。事實上只要把別人的文字或想法,放在自己的論文中,卻沒有說明從哪裡來的,假裝是自己原創想法,即便是幾個字也算抄襲,就算語意已經改寫,「仍需標註引用來源」。

台大昨天列出林智堅論文抄襲證據,審定會先以系統比對2人論文,發現相似度逾4成,委員再以逐章、逐節、逐段、逐小節比對,發現2論文從研究對象、分析架構、目錄結構、圖表圖示、論文摘要,以及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前言至第一節均高度相似;2人摘要前7行幾乎一模一樣,第四章結論前言第一節亦高度相似。審定會將論文高度重疊15處進行比對,其中8處相似度和重疊已逾越合理範圍,構成抄襲情節重大。

台大指出,余的論文是研究2014年新竹市長選舉林智堅的得票基礎,林智堅則研究對手蔡仁堅的槓桿效應,但其論文卻未見槓桿效應分析,而是研究蔡仁堅的得票基礎,導致和余論文一開始就有高度重疊,容易產生抄襲。另外,2人有「同錯」現象,對於分析工具的英文都拼錯、在圖表統計上都誤寫出0,但余正煌能解釋為何會出錯,但林智堅所提供的資料則無法。

戴伯芬指出,自然科學的學位論文,能像大鍋炒一樣,用同一套公式、同樣測量工具,換個配料(數據)就能有新的發現、產生新的論文,但人文社科的學位論文要求獨創性,要跟前人不同、提出不同觀點,證明自己有獨立研究的能力,才有資格拿到學位。綜觀林的論文就像大鍋炒一樣,整體架構,從研究對象、摘要、假設、研究方法、統計方法的選定,甚至到結論都很雷同,只是把分析數據換成蔡仁堅,即使他有依規定引註,這種換湯不換藥的論文,也很難被認定具有獨創性。

戴伯芬表示,學術寫作中改寫要註明出處跟年代,全文引用則要註明出處、年代及頁碼,若整篇論文只有一小段遺漏了,還能視為情節輕、為「不當引用」,但林智堅比例太高,整體架構、方法都雷同,確實符合台大學倫會認定的「抄襲且情節嚴重」。

台大比對出2篇論文相似性高後,就要判斷誰先寫的,台大證據指出,余摘要的最早版本是2016年1月,林智堅則是2017年1月;余論文早於林6個月完成,且林有將余論文列為參考文獻,代表有取得論文並閱讀,「無理由相信林稱沒讀過余論文,或文字重疊是巧合。」

台大審定會召集人蘇宏達表示,當2份論文高度重疊時,後發表者若沿用先發表者而未引註,如無相反的證據,即認定後發表者抄襲,「這是國際學術發表的鐵則。」

戴伯芬指出,學術上仍以公開發表為原則,不然很難認定是誰先想到的點子,所以都會看文章的出版時間而定,晚發表者就得引註參考來源,不過即使有正當引用、標註出處,引用過多也會有問題。

2人指導教授陳明通曾說過,林智堅、余正煌都沒有抄襲,文字雷同的部分是他拿林的資料給余參考,但余不知道過程。

戴伯芬認為,若此話為真,那就是指導教授的問題,不但不符合學術倫理、侵害到學生權益,從政治判斷上來看也不合邏輯,怎麼會拿權位高者給權位低者參考,害林權益受損,背負抄襲爭議。

她指出,若林智堅真的是原創者,可以告余違反智財權,主張余拿了他的內容去發表碩論,還害他被撤銷學位,若勝訴,則可以此提出行政救濟,要求撤銷台大處分、拿回學位。

至於林智堅指控台大審定會黑箱作業。戴伯芬表示,學術倫理委員會組成非臨時性組織,通常會在上個學期推選委員並確認,不太可能臨時編組,具學術自主性,黑箱作業難度高;另外,台大學倫會有給當事人列席說明的機會,若覺得有冤屈、被誤會,通常都會出席或由委任律師出席,否則就是放棄自己的權益,所以余才去現場說明,不去怎麼會知道委員問什麼,又要如何澄清、說明?她質疑,這都是大學自治的範疇,林智堅若有冤屈為何不出席、不在體制內解決,而要向外說明、開記者會,用政治方式解決學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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