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 5年強制監護上限可延長
2年前
立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 5年強制監護上限可延長
屏東商店女店員遭思覺失調症男子挖雙眼,駭人聽聞,另名陳姓思覺失調症患者打死鄰居,屏東地方法院認為他無辨識能力而判無罪、監護5年,刑法監護處分再引關注。法務部在立法院上個會期會銜司法院提出《刑法》第87條修正草案,明定延長監護期間,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未及通過,不過因草案未設監禁「天花板」,有終身監護疑慮。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27)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87條條文,在現行監護期間最長5年外,增訂延長監護期間規定,第一次為3年以下,第2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1年以下;無次數限制。
至於評估機制,三讀條文規定,檢察官認為有延長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執行中認為無繼續執行的必要者,法院得免處分的執行。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的必要。
現行《刑法》規定的監護期間為5年以下,但在「鐵路殺警案」發生後,行政院提出修法版本,增訂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必要,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每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即外界簡稱的「5+3N」,並採法官保留及定期評估原則。
然而,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多次開會討論,朝野立委及官員就監護期間要延長多久、要不要有天花板,未達成共識,像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主張,應維持原規定的5年以下,但如果所犯的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有延長期間必要,延長期間每次以1年為限,連同原處分期間併計不得逾10年。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處理時,表決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關於刑法第87條的修正動議;三讀通過條文重點為,因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的原因下,有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以及增訂延長監護期間及評估機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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