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試用期法制化」!現行勞基法規定 5大QA一次解答
6個月前
明天就是勞動節,國民黨多個立委日前共同推出勞動基準法7大修正,提案「建立試用期法制化,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試用期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引發熱烈討論,《NOWnews今日新聞》針對與試用期相關現行規定跟規範進行整理,供讀者參考。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立委提案「建立試用期法制化,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試用期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引發熱議。(圖/NOWnews資料照)

Q1:勞基法中試用期規定有哪些?

A1:目前勞基法中,針對「試用期」並無明文規定,不過依據契約自由原則,以及相關部會的函釋,勞資雙方談妥,試用期仍可行於職場上,但根據勞基法第15-1條規定,若僱主未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僱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也不得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Q2:試用期薪資怎麼算?

A2:試用期期限由勞資雙方協調,平均多以3個月為基準,而這段期間的薪資,最低限度是不能低於勞基法的基本工資,因員工和公司仍屬於「僱傭關係」,因此適用勞基法中的相關規範,只要雙方同意,且將協議化為書面契約都仍算符合現行規定。

此外,若有加班費,皆須比照第30條規定的工作時數、第36條規定的休息日、第37條規定的國定假日等規範,以及遵守第24、第39條關於延長工時、和加班日的計算方式。


Q3:試用期可以排休嗎?

A3:由於法規上並無試用期,因此員工休假適用勞基法,包括第36條的一例一休,同時也會計入工作年資中。若僱主未確實遵守,可能會被開罰。
 

▲《NOWnews今日新聞》針對與試用期相關現行規定跟規範進行整理,供讀者參考。(圖/取自Pexels)
Q4:試用期未過要給資遣費嗎?

A4:僱主不得於員工剛到職時,要求簽署自動離職同意書,若在試用期間,因為不適任而被解僱,僱主也需以「資遣」方式解僱,也依照勞基法第17條流程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發給資遣費。


Q5:試用期間想離職需要預告嗎?

A5:根據勞基法第15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工作滿3個月以上才需要預告期,因此在3個月內覺就想離職,應不需要提前預告,也不違法,但勞資雙方要終止勞動契約,仍須互相先充分溝通避免後續糾紛。

新科藍委提「試用期薪水8折」被炎上!急發4點聲明:至少先看法條

勞工五一上街頭!51行動聯盟大遊行 提5大訴求盼國會修法挺勞權

助花蓮震災勞工就業!勞動部明專案徵才 285職缺、逾半薪資逾30K

感謝勞工付出與貢獻!產業園區管理局辦勞動節大會表揚108位勞工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信息之目的,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如有侵權行為,請第一時間聯絡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



標題:立委提案「試用期法制化」!現行勞基法規定 5大QA一次解答

地址:https://www.breakthing.com/post/1271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