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聽證權二讀通過!官員虛偽陳述「依法追訴刑事責任」
5個月前
立法院今(24)日續審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有關「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聽證權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稍早二讀通過,未來立法院得依憲法規定舉行聽證會,應邀出席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證言等得經院會決議,處新台幣1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如為虛偽陳述,「依法追訴刑事責任」。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根據第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全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得依憲法第67條第2項之規定舉行聽證會。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祕密事項者,以祕密會議行之。聽證會應公開舉行,但有「個人隱私遭受不當侵害之虞」、「個人生命、身體或其他自由遭受威脅之虞」、「營業祕密遭受不當侵害之虞」,應部分或全部不公開。

以祕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進行,所有與會者對應祕密事項負保密義務。違反保密義務規定,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處罰。

根據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聽證會須經全院委員會、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前列委員會、專案小組全體委員3分之1以上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議決,方得舉行。前項議案於院會審議時,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1條有關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始能處理規定限制。

根據第五十九條之三規定,由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委員會舉行的聽證會,以召集委員為主席,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委員會成員,得出席聽證會;由全院 委員會舉行者,以院長為主席,全體立委均得出席。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

根據第五十九條之四規定,受邀出席的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

根據第五十九條之五規定,如「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逾越聽證會調查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祕密事項」,出席人員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台幣1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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