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收歸國有 憲法法庭判合憲
2年前
農田水利會被改制為公務機關,讓國民黨立委費鴻泰等38名在野黨立委主張,改制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日前開庭辯論後,今(12)日做成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認為農田水利會不論是公法人或機關化,都是時代政策演變的問題,因此沒有合憲或違憲與否的問題。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據了解,自清朝開始,本島的每個村落都有農田,也要有水灌溉,農民開始想辦法把水源接起來;到了日據時代,日本人需要農田系統支應戰爭,要求農民自己組織,把灌溉系統弄得更好,「政府叫你做」,農民就開始動手做,整個組織越來越有系統。直到國民政府來台,就一路延續下去,現有17個農田水利會,猶如律師公會或醫師公會這樣的社團法人。

不過,立法院2020年7月三讀通過《農田水利法》,將17個農田水利會納入農委會水利署下的17個管理處,其資產及負債依法由國家概括承受。

聲請人桃園農田水利會直選會長黃金春說,組織的設備及土地都是農民自己出資建設,政府沒有出過一毛錢,以前是「內行領導內行」,知道水源能灌溉到哪裡,當地有多少田,需要多少水量,但組織改造成公務機關後,成「外行領導內行」,而且「官僚」,連水怎麼分配都不知道,還想隨意擴大。

38名在野黨立委認為,《農田水利法》部分條文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憲法》第14、15、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第4項規定疑義,去年3月聲請解釋。

然而,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宣判時表示,《農田水利法》相關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且不生侵害《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的問題,也與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尚無牴觸、也未侵害人民財產權、亦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本案主筆大法官為呂太郎。

農田水利會收歸國有 聲請人批外行領導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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