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發高虹安用公款打官司!李正皓向新竹地檢署遞狀列4大重點
1個月前
政治評論員李正皓去年踢爆現已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寡婦樓與竹市民主段都更等弊案細節時,收到民事求償訴狀原告竟是新竹市政府,質疑高虹安利用市府資源聘用律師幫自己打官司,涉犯圖利罪。李正皓今(31)日表示,他已委託律師向新竹地檢署遞狀告發高虹安,並列出告發4項重點,強調他做事開大門走大路,從來不會藏東藏西。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李正皓今在臉書表示,他已經委託律師匡伯騰向新竹地檢署遞狀告發高虹安涉嫌利用新竹市政府公費為自己打官司,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1項第4款主管監督事務圖利,或第6條1項第5款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李正皓指出,他做事開大門走大路,從來不會藏東藏西,告發狀重點共有4點,第一,本件的訴之聲明有所變更,自「被告應給付新竹市政府100萬元」變更為「被告應給付新竹市政府及高虹安各50萬元』」,此為被告高虹安或許訴訟上不當利益。

第二,李正皓說,被告高虹安所為有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1項第4款主管監督事務圖利,或第6條1項第5款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一) 按「有下列行為之一,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告發狀重點三,李正皓舉出屏東縣長治鄉長古佳川利用鄉公所公款核銷律師費4萬元,於今年3月14日因貪汙治罪條例遭屏東地院判處8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之前例,主張高虹安利用身為新竹市政府市長的身分,跳過內政部核定環節,命市府公費律師為自己為訴訟行為,即應構成第6條1項第5款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如觀察角度係以新竹市長有簽核款項之權限,則即屬於高虹安之職權範圍,則應構成第6條1項第4款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此部分法律見解則請地檢署衡酌。

最後,李正皓說,請求調查證據,包含請求調取新竹市政府關於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7號相關文件,包括發包契約、審查會議紀錄,決行公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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