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與暑假打工學生簽訂勞動契約 勞動部:避免「這4種」NG行為
1個月前
暑假期間有不少學生打工賺零用錢,同時提前體驗職場,勞動部表示,僱主與勞工都應避免在勞動契約簽訂與終止出現NG做法,造成雙方權益受損。並提醒僱主,僱用學生從事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相關勞動權益與一般受僱勞工相同,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勞動部表示,暑假期間有許多青年學子投入職場,僱主與勞工都應避免在勞動契約簽訂與終止出現4種NG做法。

1.僱主與未滿18歲勞工簽訂勞動契約時,因屬於民法限制行為能力人,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簽訂的勞動契約才有效力。

2.僱傭期間,僱主不得因勞工是學生身分,在無正當理由情形下,直接要求學生自行離職。但同樣的,學生若因個人因素提出離職,也應善盡交接及提早告知僱主,避免僱主經營上損失。

3.學生從事的工作,依照僱主要求需要穿著公司制服,這筆制服費用為僱主應負擔的經營成本,不得要求勞工支付,也不可以從勞工的工資扣除。

4.暑假打工應依契約約定工作時間出勤,若無法出勤工作,應依照公司規定程序請假,不可以任意曠職,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3日或是1個月內曠工6日,僱主可依法解僱。

勞動部提醒僱主,不論僱用學生從事部分工時,或是全時工作的工作,相關勞動條件及契約終止等勞動權益,均與一般受僱勞工相同,應遵守勞基法相關規定,包含按月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的退休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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