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弊是國會職權嗎?」大法官:不能為調查而調查 黃國昌這麼說
3個月前
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總統府、行政院等機關認為國會擴權有違憲疑慮,憲法法庭今(6)日進行言詞辯論,下午是針對國會調查權、藐視國會罪等部分。大法官黃昭元說,不是反對立法院有調查權,但對於國會調查權的程序、範圍,都要有明確規範,不能為調查而調查,換句話說,現在最大的爭議就是,查弊案是不是立法院的職權?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根據最新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第二項規定,「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尚未確定之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之案件,亦同。」第三項規定,「調查委員會成立後,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亦本於職權進行處理相關案件時,調查委員會得停止調查。」

黃昭元質疑這兩項規定互相衝突,可能會違反過去的大法官解釋。民眾黨立院黨團總召黃國昌發言,一開始先說,該條文是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黃昭元立刻打斷,立法的程序不是問題,就算是立法院全體一致通過,還是有違憲可能。

黃國昌說,他舉具體案例來回答,例如聯合再生的爭議,立法院要求經濟部終止合約,這是立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是一種手段性、輔助性的權力,監察院同樣也對聯合再生平行調查,也做出彈劾,立法院跟監察院彼此並沒有衝突,立法院也沒有幹預監察院。

監察院祕書長李俊俋反駁,調查犯罪是司法機關的權力,調查公務員、公務機關,是監察院專屬的監察權,如果立法院想查弊案,查完弊案還是要送司法院、監察院,那還要立法院調查幹嘛?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說,立法院的職權是監督行政,為了修法、審查預算,有很多議題都要先調查清楚,例如這次凱米颱風,高雄淹水,過去編列的前瞻基礎計畫預算是否有效果?行政院若要求再編列,立法院還要再給嗎?如果國會沒有調查權,這些問題都很難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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