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公布媒體報導新指引 「傳播妹、伴遊」屬於性剝削應避用
2個月前
衛福部公布媒體報導新指引 「傳播妹、伴遊」屬於性剝削應避用
台北市幼兒園狼師案因《兒少法》限制不能報導,引發輿論質疑保護加害人,導致不知情者受害。對此,衛福部緊急制定「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今(12)日正式公布內容放寬限制,只要媒體做到5大注意事項,就不會挨罰。不過,指引也點出,未來報導不能出現美化性剝削的字眼,像是「傳播妹」、「公關妹」等,且報導到非法網站如「創意私房」也應隱去其名,以免促銷廣告嫌疑。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衛福部表示,「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公布後,未來媒體要報導兒少、性暴力事件相關新聞,本身沒有問題,但不能揭露被害人身分資訊。不過若事件加害人在報導當下,還在兒少、老人等相關機構服務,媒體報導時可以揭露該機構名稱,避免機構理有其他被害人受到傷害。
不過,衛福部強調,報導內容方面,要避免強調非法網站及可能強化兒童或少年可作為性的對象,或是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迷思,以及美化兒童及少年性暴力的詞彙或文意。並進一步舉例說明,像是過去媒體在報導與性有關的新聞,可能使用到「坐檯、陪酒、伴唱、伴遊、傳播妹、公關妹」等,這些皆屬於性剝削。同時應避免強調非法網站,主要是希望不要因為媒體報導而幫忙廣告,建議可寫「非法網站」或用隱去部分字用「OOXX」代替。
同時,衛福部提醒,對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時,應避免對被害者做侵入式採訪和拍攝,避免未審先判或主觀、標籤化的敘述,避免激化大眾情緒及對立,不得過度描繪性暴力事件發生的細節文字或圖片,並且報導時建議統一加註警語。
衛福部「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公布的五大注意事項如下:
(一)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時,應尊重被害人及其家屬感受,避免對其為侵入式採訪或拍攝,造成二度傷害。
(二)媒體報導或記載,應避免對行為人未審先判、標籤化或主觀敘述。
(三)新聞標題、內文之用字用語應以中性語氣呈現,避免激化閱聽大眾情緒與對立,且不得過度描述(繪)性侵害、性騷擾、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等性暴力事件發生、行為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四)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標題、內文之用字用語,避免強調非法網站,及可能強化「兒童或少年可做為性的對象」、「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迷思」,或美化兒童及少年性暴力的詞彙或文意。
(五)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應適時宣導、加註警語及相關求助管道或專線,協助閱聽大眾認識兒少及性暴力相關法令與因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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