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上市獎勵費不能發了
1個月前

司法部8月16日消息,爲了規範公开發行股票相關服務行爲,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司法部會同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起草了《國務院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爲公司公开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明確立法目的與適用範圍,規定中介機構執業和收費的基本准則,規定相關主體的執業規範與收付費具體要求,規定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等。


《規定》提出,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在合同約定之外收取其他費用或者以臨時加價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通過籤訂補充協議或者另行約定等方式規避監管收取費用;通過入股、獲取上市獎勵費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收費或者變相收費行爲。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發行上市結果爲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的,應當予以追回,並由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直以來,上市獎勵在全國各地十分普遍,雖然各地金額不等,但獎勵力度普遍較大,且按照上市輔導、申報受理、獲批上市等不同環節,以結果爲導向直接分批次給到獎勵。


北京市


在企業上市獎勵方面,對擬在境內主板、中小板上市的企業,分階段給予資金獎勵,可獲得專項獎勵資金合計1200萬元;對擬在境內科創板、創業板、北交所上市的企業,分階段給予資金獎勵或根據企業自身意愿選擇一次性獲取獎勵,可獲得專項獎勵資金合計1200萬元;

企業上市主體(中國總部及主要經營地等)在經开區的,以直接上市或以紅籌等間接方式在香港、台灣、納斯達克等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可獲得一次性專項獎勵資金600萬元;

對在境外上市後又成功在境內A股上市的企業,可再獲得一次性專項獎勵資金600萬元。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已享受本政策境內上市獎勵的企業,再次在境外上市的不再追加獎勵。

重慶市

1.鼓勵企業境內上市。其中:證監會或上交所、深交所正式受理申報材料後給予100萬元獎勵,審核通過並正式上市交易後給予600萬元獎勵。

2.鼓勵企業登陸上交所科創板,對於前三家科創板上市企業分別額外給予5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獎勵 。

3.鼓勵企業境外上市,對成功在境外主要證券交易市場上市的企業一次性給予700萬元獎勵。

海南省

2025年12月31日前,企業上市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受理的,給予100萬元獎勵;獲得中國證監會核准或注冊,並在證券交易所成功發行的企業,給予500萬元獎勵。

對成功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基礎層掛牌的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基礎層轉入創新層的企業,再給予40萬元獎勵;對直接在創新層掛牌的企業,給予70萬元獎勵。

對成功在省內區域性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

陝西省

1.對成功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00萬元。

2.對借殼滬深北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外省上市公司,遷入我省後穩健經營滿兩年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3.對符合國家相關境外上市要求並成功在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按其首發融資額(以實際入境人民幣爲准)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等等。

來源:金融街1號狙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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