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公告碳費3項子法 彭啓明:正式進入「排碳有價」時代
2個月前
為了建構台灣碳定價制度與穩定推動減碳工作,環境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發布《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完成碳費制度3項配套子法,環境部長彭啟明今(29)日表示,碳費制度上路代表正式邁入「排碳有價」時代,未來除了透過市場機制的推動,鼓勵企業進行低碳轉型,政府也將結合公私部門資金,促使碳費制度成為台灣綠色成長新的動能。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彭啟明表示,碳費制度其實是很棘手的政策,因為企業、環保人士、一般民眾對此的意願、期望導向完全不同,但是無論如何「排碳有價」必須是要走的道路,台灣相較全球起步較慢,但是開始行動永遠也不嫌晚。他也強調,碳費徵收對象涵蓋500廠,當中包括281家公司、141家上市櫃公司,溫室氣體排放量約為1550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達到全國總排放量的54%,最重要的是徵收對象務必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預估隨著碳費3項子法上路,2030年就能減少3千700萬公噸的二氧化碳當量,約是2005年碳排放量的14%,也能夠讓企業清楚知道如何透過自主減量計畫,減少碳排放量與碳費負擔。

彭啓明強調,針對企業徵收碳費既不影響物價、房價,更不造成嚴重通膨,還將成為台灣新的綠色成長動能,環境部也會爭取國家發展委員會的基金100億元成立「綠色成長基金」,依據企業減碳量決定投資對象,帶動國內淨零相關新興產業加速減碳,並會合作金管會推動「綠色金融創新」,攜手經濟部爭取保險業、金融業資金長期投入我國各項產業深度節電、淨零措施、資源循環產業,加速我國淨零與環境永續,也將結合國內外減碳需求,合作國內高碳排業者、創投業者、金融業者、能源業者成立台灣淨零基金,獲得國際級減碳新技術與實質減碳者為標的物,協助台灣、全球加速推動減碳。

環境部表示,今年4月29日預告碳費制度3項配套子法草案,也會邀集產業及民間團體辦理9場說明會、1場公聽研商會,針對「起徵門檻扣除」、「高碳洩漏風險行業認定」、「排放量調整係數及期程」「使用國內減量額度抵扣」「指定目標之基準年與標竿值設定」、「自主減量計畫資訊公開」等議題進行充分溝通。

一、《碳費收費辦法》

收費對象:符合《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其全廠的直接排放與使用電力的間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的電力、燃氣供應業與製造業,考量同一行業公平競爭因素,事業應於計算收費排放量期間,原則上可扣除起徵門檻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收費時間:收費對象應於碳費徵收費率公告生效次年開始,每年5月底前依照前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繳費。

碳費計算:碳費計算就是「收費排放量」x「徵收費率」,而在「收費排放量」計算參考歐盟、韓國、新加坡等國家作法(例如給予部分免費核配或免稅額),收費辦法當中設計制放量調整機制,避免發生碳洩漏情形。環境部強調,事業須先取得經核定後之自主減量計畫,才能申請高碳洩漏風險行業認定,分三期適用不同之排放量調整係數值。另排放量調整期程,將綜合考量國際免費配額退場時程、我國減量成效及產業國際競爭力等相關因素另行公告。此外,此類產業之收費排放量,亦不得再扣除起徵門檻 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二、《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環境部表示,依據氣候法第29條規定,碳費收費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則可提出「自主減量計書」,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1、減量指定目標:訂定二種指定目標的計算方式,一種為參考科學基礎減量目標(SBTi)之行業別指定削減率,另一種則以國內外排放技術標竿及達成 2030 年國家自定貢獻前提下,所設定的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
2、自主減量計畫:收費對象如欲適用優惠費率,必須選擇指定目標當中附表一或附表二指定消減率,據此計算至2030年需達標之目標年溫室氣體排放量作為指定目標,規劃至2030年每年的減碳路徑(包括逐年減量措施執行進度及溫室氣體排放量),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的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方可適用。

3、定期檢視成效:中央主管機關將每年查核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事業需於每年4月底前提交前一年度的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報告,符合執行進度者之年度即可適用優惠費率。若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事業未依內容執行,將依法追繳該年度一般費率及優惠費率之差額,並限期其完成改善,若未於期限內改善,將廢止其自主減量計畫。

最後,環境部為了鼓勵碳費收費對象(大排放源)帶動非碳費收費對象進行減量,優先讓資金留在國內,設定收費對象使用自願減量專案及抵換專案之減量額度扣除收費排放量之比率為1.2,惟使用減量額度之扣除上限不得超過事業收費排放量的10%。

另外,環境部為了肯定業者早期減量努力,規定非屬高碳洩漏風險事業,可於碳費開徵前3年使用先期專案減量額度扣除排放量的比率0.3,而且為了提供非屬高碳洩漏風險產業額外的配套措施,此類產業得以使用經由中央主管認定的國外減量額度,但經扣除上限不得超過收費排放量的5%。

環境部指出,排碳有價已是國際趨勢,該部已預計於9月9日召開第5次碳費費率審議會,針對不同費率情境對於個別產業衝擊進行討論,預估可於年底前完成費率審議與公告,完成我國碳定價制度最後一塊拼圖,穩健邁向淨零轉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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