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37名死刑犯求釋憲!4大冤案喊冤有理 判死並非皆「罪證確鑿」
2個月前
台37名死刑犯求釋憲!4大冤案喊冤有理 判死並非皆「罪證確鑿」
我國有37名死囚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20)日下午將宣判,若判違憲,等同宣告我國邁入廢死國度。《NOWnews今日新聞》整理死刑四大冤案,並非每案死刑宣判都屬於「罪證確鑿」,有案例只靠同案被告自白就遭判死刑,有案例則是被刑求到認罪,歷經10數年冤獄最終得以平反,但是逝去的歲月難以回頭,補償金也是全民買單。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空軍虐殺女童案!江國慶20歲含冤遭槍決 真兇至今未明
民國85年間,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女童遭性侵命案,當時20歲的江國慶正在空軍服役,而9月12日,一名5歲女童意外陳屍於軍中福利站後方廁所水溝內、死狀慘烈,而江國慶因測謊未過,遭押入禁閉室進行刑求後寫下自白認罪,儘管江國慶後來翻供表示有遭刑求,仍遭定罪並於1997年8月13日遭處死刑。
監院在2010年重啟調查、2011年警方確認證物並無江國慶的DNA,此案才獲平反,江國慶早於13年前就被槍決,國家決議給予國賠1億318萬元,但江父也已離世,看不到兒子重獲清白。
鄭性澤捲入KTV殺警案 遭灌水、下體通電刑求認罪遭判死刑
2002年鄭性澤遭控在台中市豐原十三姨KTV槍殺刑警蘇憲丕,判死刑定讞,直到經彈道鑑定後被認定是蘇憲丕、主嫌羅武雄互相開槍中彈身亡,017年再審判無罪確定,獲冤獄賠償1728萬餘元。但是當年坐在一旁小腿中彈的鄭性澤,當年仍被警察認定就是殺警兇手,慘遭灌水、電擊下體刑求後認罪,歷經21次開庭鄭性澤始終喊冤。
後續鄭性澤2020年間再指控豐原警分局員警在案發時蒙住他的雙眼,用毛巾覆蓋口鼻,並以清水澆濕毛巾是他無法呼吸,再脫下褲子在他生殖器前端、拇指前端通電刑求,使他簽下不實的自白書,請求國賠165萬元。最終案經最高法院審理判鄭性澤敗訴。目前重獲新生的鄭性澤目前也兼務農,種出的「澤米」成為一種重生的象徵。
蘇建和三死囚案!3青年遭咬定為共犯 驗無指紋、毛髮仍遭判死
1991年汐止發生一起強盜殺人案件,受害者吳銘漢夫婦遭砍79刀,警方起初鎖定被驗出指紋的現役軍人王文孝,豈料王文孝指稱之共犯王文忠再提出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3人,3名少年人就此遭捕,儘管警方在血跡指紋鞋印毛髮無一驗得到、也有不在場證明,不過3人在刑求後簽下自白書,最終以「結夥強盜、強姦、殺人」等罪名於1992年被死刑。
3人在2003年1月13日曾一度被臺灣高等法院由死刑改判無罪,但在2007年6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又改判死刑。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於2007年11月1日撤銷死刑判決,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於2010年11月12日的再更二審再度判決無罪,但最高法院於2011年4月21日撤銷無罪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2012年8月31日,高等法院的再更三審判決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的規定,檢察官不得上訴,本案定讞,不過逝去的青春已無法挽回。
最高齡死囚王信福涉殺警案逃亡16年 證人傳慘遭刑訊逼供
年齡最高的死囚,是現年72歲的王信福,他被認為犯下台灣首起殺警命案,但由於出庭證人證詞前後矛盾不一,且應提供的相關證物錯誤連連,再加上疑似警方逼供刑訊等消息,判死依據僅是共犯陳榮傑之證詞供述,而之後陳榮傑又槍決伏法,死囚王信福也被認為是台灣「最大冤案」。
1990年8月10日,王信福與友人李慶臨、陳榮傑等人,到嘉義市「船長卡拉OK」歌唱飲酒,因兩度沒有點到歌曲心情不悅,當時在場的還有時任嘉義長榮派出所警察黃鯤受、北興派出所警察吳炳耀,2人於結束勤務後到此喫消夜。部分證人供述,李慶臨從外面拿來一把手槍交給陳榮傑,陳榮傑則持槍殺害黃鯤受、吳炳耀。
案發之後眾人紛紛鳥獸散,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成立「0810專案小組」偵辦,第一次警訊筆錄,卡拉OK店服務生洪清一指出,當時現場有兩桌顧客,並目擊槍手、年僅18歲的陳榮傑獨自開槍,由於警方懷疑槍手背後有共犯,因此連續偵訊洪清一至隔日清晨4時。之後專案小組查出幾位酒客身份,並鎖定李慶臨、王信福、陳榮傑,後續洪清一再到警局製作第二份筆錄,這時警方已認定「王信福是案件主謀」,在偵訊時出現壓迫性質的問話。
等到洪清一第三次製作筆錄,又出現了「交槍說」,指王信福接過手槍交給陳榮傑,授意其向黃鯤受與吳炳耀各開1槍,但在偵訊期間,卻傳出有酒客遭訊問,卻滾下樓梯緊急送醫,或是遭到長時間偵訊逼供等。同年10月間,李慶臨主動投案自首,但矢口否認有共同殺人罪行,其許多說詞與其他證人的說法不同;後續警方逮捕陳榮傑,其供稱李慶臨提供兇器、接應、湮滅證據、勾串證詞等,但對於王信福的供述卻前後矛盾,把開槍責任全推給王信福,聲稱王信福與員警爆發衝突,並將手槍交給他,「扶手肘」命令開槍等,之後又改口供稱與王信福各殺1人,不斷推翻證詞。
同年12月間,嘉義地檢署以殺人罪起訴王信福、李慶臨、陳榮傑,1991年2月9日,嘉義地院一審判決,李慶臨無故持有手槍,判處有期徒刑5年,減刑2年6月;陳榮傑共同連續殺人,判處死刑,法院認定王信福扶著陳榮傑手肘連開2槍,李慶臨取槍是因王信福與酒客有不愉快。之後檢辯雙方均上訴,高院二審開庭期間曾更換法官,二審辯論終結維持一審判決,李慶臨有期徒刑2年6月,陳榮傑死刑;1992年5月,高院更一審認定陳榮傑共同連續殺人,判處死刑;李慶臨判處5年有期徒刑,減刑2年6月;判決也認定王信福將手槍交給陳榮傑,扶著手肘指向2名警員,命令朝黃鯤受、吳炳耀各射擊一槍。同年8月,最高院駁回陳榮傑上訴,死刑定讞。
案件發生後,王信福認為自己是有案底的「流氓」,覺得一定會被冤枉,不敢出面投案,之後因為傳喚、拘提未果遭通緝,被列為十大槍擊要犯。1992年8月20日,陳榮傑執行槍決,得年20歲,王信福認定被控為主嫌的他,無法在司法機關得到平反,因此潛逃出境到中國大陸長達16年,李慶臨則在服刑結束後離開台灣。之後王信福因在中國福建省發生交通事故,必須摘除左眼球,由於沒有合法身分只能看密醫,導致神經發炎,2006年10月10日,王信福使用假護照返台就醫落網。
王信福落網後,2006年12月18日,嘉義地院進行準備程序庭,但檢方卻沒有重新偵查蒐證,竟直接使用1990年起訴書、1992年判決書起訴,內容與先前判決幾乎沒有差別,對此王信福否認有殺人犯行,表示只對放歌錯誤略有微詞,沒有和警察或老闆發生口角衝突,但多年過去,當年的相關證人像是服務生洪清一等人早已去世,由於過去審判全靠警詢筆錄的供述性證據,因此王信福的辯護律師,傳喚當時王信福的女友及酒客等人出庭,許多人在法庭上的證詞對王信福有利,並推翻自己先前對王信福不利的證詞,甚至有人供稱遭刑訊逼供,因此依照警方指示製作筆錄。
離譜的是,當初陳榮傑供稱是王信福交付右輪手槍,但嘉義地院卻函送一支「左輪手槍」至刑事局,要求鑑定手槍上是否留有王信福的指紋,而王信福案卷宗編目紀載,嘉義地檢察署有9卷卡式錄音帶,但卻離奇消失。2008年1月29日,嘉義地院依殺人罪判處王信福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同年8月,二審高院判處死刑,期間,犯案用的「手槍」至今未釐清。高院更一審時,證人吳俊翰再次證稱被警察刑訊逼供,但製作筆錄的警察余松政、吳振輝則駁斥,同案被告李慶臨已離開台灣,傳喚未果。2009年8月25日,高院不採信吳俊翰說法,判王信福死刑。
2011年7月27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王信福死刑定讞。王信福案關鍵證據稀少,且欠缺真實性擔保,歷次判決並未詳查及鑑定取槍殺人過程、犯案槍械指紋,亦未傳喚關鍵證人李慶臨到庭作證,判決無視對王信福有利的調查結果,大量使用警詢筆錄當作定罪證據,其中,認定王信福命令陳榮傑開槍殺人,是依據陳榮傑的陳述作為有罪的唯一或主要證據,但除了陳榮傑外,在場其他人的證詞都無法證明「王信福命令陳榮傑」,亦沒有看到「扶手肘」 的動作,原先扣案的右輪手槍,在鑑定時變成左輪手槍,並從一審到更三審都沒發現錯誤。
王信福一案,自2011年至今,無數人權律師奔走,希望能聲請再審,並提非常上訴,但訴願均遭駁回,其後的行政訴訟、抗告亦遭駁回。2021年5月,台灣廢死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團體促,請最高檢察署重新審查案件,但被以卷宗遺失等理由拒絕受理。同年7月,人權團體宣布成立「王信福救援大隊」,串聯展開救援行動。同年11月,人權團體到監察院遞交陳情書,請求相關單位調查過失。2024年1月,王信福主張《中華民國刑法》死刑規定有違憲之虞,憲法法庭合併邱和順等死刑犯聲請進行審理。
王信福案由於主要證據缺乏真實性擔保、不具證據能力等,監察委員王美玉與高湧誠亦認為屬於冤案。王信福遭遇到的司法不公,與政治冤獄有類似特徵,包括有罪推定、疲勞訊問、刑訊逼供、無視辯護權及人權等,儘管之後調查結果對王信福有利,但王信福案並沒有匡正判決,而是繼續用未經對質詰問的證據定罪,其所有證據都出自證人的證詞,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儘管沒有證據顯示王信福殺人或教唆殺人,但有串供嫌疑的證詞卻被反覆採用,多名證人申訴遭刑訊逼供或誘導訊問,但法官並未採納,王信福從案發到逃亡到判死,其中有諸多瑕疵值得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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