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是否合憲?憲法法庭25日宣判 許宗力卸任「代表作」
2周前
國會職權修法是否合憲?憲法法庭25日宣判 許宗力卸任「代表作」
立法院於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於6月24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法律已於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7月19日裁定部分法律暫停適用,並於8月6日進行言詞辯論。憲法法庭公告,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定於25日下午3時宣判。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憲法法庭於8月6日進行言詞辯論時,聲請人主張,本次修法程序背離責任政治與民主原則,已達重大明顯瑕疵之違憲程度。有關課予總統向立法院為國情報告之義務部分,創設總統對立法院負責之關係,混淆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之中央政府體制設計及權力分立安排,牴觸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意旨。
關於人事同意權之行使部分,聲請人認為,本次修法課予被提名人有答覆問題及提出資料之義務,並就違反者明定有不予審查之法律效果,使憲政機關有因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而陷於無從行使職權之窘境,此與憲法所定機關忠誠義務有悖。
聲請人表示,有關調查權的相關修法已逾越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第461號、第585號及第729號解釋所樹立之立法院職權行使界線,其中平行調查及立法院調查報告具有拘束監察院之效力等規定,更是侵入監察權之核心領域,侵害監察委員受憲法保障之獨立性,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關於聽證會之部分,恐有侵犯人民之不表意自由、隱私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疑慮。又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不僅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也牴觸正當法律程序。
立法院則主張,本次修正立院職權法的目的在於維護人民知的權利,修法過程符合相關議事規則,且與釋字第499號解釋之情形有別,不應採取相同審查標準。總統是最高行政權之一部分,總統國情報告可比擬為「不真正義務」,即非法律義務而係總統之政治承諾,因此相關規定並不違憲。
立法院認為,人事權為行政及立法兩權共享,本次修法有關人事同意權之行使規定均符合國會自治,應為合憲。另「質詢」是憲法賦予立法委員之權力,藉此瞭解施政方向、法案及預算執行並揭露違法、失職等情形,如官員得任意拒絕出席、答詢,質詢權將形同具文。
另外,立法院調查權是國會固有權限,其特性是對事不對人,追究政治責任,與監察院之調查權不同。審判長許宗力當天宣示言詞辯論終結,國會職權修法於3個月內宣判。
憲法法庭日前公告,國會職權修法案定於10月25日下午3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宣示判決,並開放旁聽及網路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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