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宣判國會職權修法部分條文「違憲」!判決主文重點公開
1周前
今(25)日下午3時,憲法法庭針對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做出部分條文違憲判決,又稱國會擴權法案的爭議,歷時近半年,終於劃下句點。今日釋憲結果,6大修法條文並無全部合憲,關於調查權、聽證會、人事同意權部份,均為部份違憲、部份合憲。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今年5月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6月26日法案正式上路,不過行政院馬上提出覆議,卻遭立法院否決,包括民進黨團51位立委、總統府、行政院和監察院等四個機關,均認為立院職權行使法、刑法修正條文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早在今年7月19日憲法法庭已裁定「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藐視國會罪」等6項13個條文,均暫停適用,8月6日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後,歷經兩個月的討論,引起爭議的「總統國情報告及答詢」、「反質詢」以及「藐視國會罪」等等規定,均遭宣告違憲。不過「總統受邀進國會國情報告」、「主動提出調查資料」等規定,只要當事人自願就好,大法官並未判決違憲。

憲法法庭指出「總統國情報告及答詢」部分,大法官認為,修法後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進立法院國情報告,這部分對總統無憲法上拘束力,總統是否進立法院不受本規定拘束,此部分合憲。但第15條之1第2、3項、第15條之2第1項、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及第15條之4等規定,總統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時限內進立法院國情報告、以及立委可口頭提問等規定,大法官判決違憲,而違憲部分即日失效。

宣判主文指出,要求總統依條文所定期限,主動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及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之規定,乃屬以法律要求總統為憲法所無之特定行為,其立法已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憲法法庭判決指出,立法程序雖存有瑕疵,修法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

針對行政院的「反質詢」部分,倘若行政院長接受質詢時願意回答質詢以外的問題,並未違憲。但若要求行政院「非經主席同意」,不得拒絕提供國防、外交等明顯立即危害,或者應祕密事項的規定,則宣告違憲。另外要求行政院長、部長「非經立法院會或各委員同意」,不得缺席的規定也違憲。若行政院被質詢人違反前開規定,立法院還能對其罰鍰2到20萬元,甚至移送彈劾或懲戒,也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在「考試委員、通傳會委員等人事同意權」條文,大法官認為是立法院人事同意權,係屬分權、協力或制衡之關係,理應相互尊重,大部分皆宣告合憲或不受理。但若要求被質詢人念具結證言部分,甚至罰鍰2到20萬元,宣告違憲。

「國會調查權」、「國會聽證權」部分,大法官認為國會本來就有調查權並舉行聽證,也認為合憲或是不受理。但若對於不配合調查、聽證的法人或私人,予以罰鍰1萬元,以及對官員罰鍰1到10萬元,皆違憲。另外官員若拒絕立法院調查,或受邀到聽證會,立法院得以送糾正、糾舉、彈劾、懲戒,而私人出席聽證會,若作虛偽陳述會遭立法院罰鍰2到20萬元的規定,通通宣告違憲。《刑法》新增的「藐視國會罪」,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大法官也做出違憲決議。

備受矚目的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也是兼任大法官的司法院長許宗力、副院長蔡炯燉等7位大法官最後一次判決釋憲案,也有不少釋憲機關,包括立法院律師、行政院及監察院委任律師,通通到場聆判,法務部也派專委到庭,唯獨藍白立委無人到場。

終於落幕的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判決主文冗長,審判長大法官、司法院長許宗力宣判念了20分鐘,大法官蔡宗珍補充說明判決理由,又使用了10分鐘,近半小時才宣告完畢。遭大法官宣告違憲的條文,也宣告自即日起失效,大法官未宣告限期失效的落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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