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論壇》秋末生/成立運動部是改革契機?還是政客自嗨?
7小時前
在總統賴清德於就職演說中宣示將成立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後,行政院迅速啟動組織改造工程,從6月份起在北、中、南、東部地區舉辦了四場規劃論壇,緊接著在9月份邀請各界人士及優秀國手擔任諮詢小組成員,並連續三周召開了三場諮詢會議,會中也確立了將正名為「運動部」以接軌國際。同時,行政院在10月通過了包含《運動部組織法》、《全民運動署組織法》等多部組織法案,並送至立法院審議。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回顧過往,自從體育署降編為教育部下轄三級單位後,儘管中央政府對於體育的預算經費逐年提升,從2016年的約80億增至2025年編列的178億,但實際執行效率未見同步提高,相關體育事務仍頻頻失當,以致台灣社會不斷出現呼籲升格的聲音。

在今年初的總統大選中,候選人不約而同提出成立二級運動事務主管部會的政見,從政治角度來看,提升運動主管機關層級已成跨黨派共識。然而,僅僅經過6次諮詢會議便迅速擬定組織法與編制,各界也不免擔心過於草率,甚至可能淪為政客的自嗨。運動部的組織升格,應是要設法回應從體育改革中顯示出來的問題並加以解決,倘若這次升格無法有效解決多年來的體育結構性問題,恐怕這場組織改造終究只是「換湯不換藥」。

從這十年來的籃球事務發展困境來看,運動部的成立能否真正帶來實質性的刺激,問題的核心還是在於「協會」。協會長期扮演著運動事務核心執行者的角色,但過去體育署對其的管理模式中,缺乏有效的監督與問責機制,導致協會的運作透明度不足,甚至出現不作為或應付了事的情況,這不僅損害運動員權益,也降低了外界對協會的信任;而運動部能否避免如體育署般被譏為「協會提款機」,關鍵還是在於其對協會的輔導與管考能力,然而從政院目前提出的運動部願景似乎仍未觸及這些根本問題。

以籃球國家隊保險議題為例,過去經常發生優秀選手在國際賽中受傷,輕則影響幾季職業賽季表現,重則危及長期運動表現,最後被迫黯淡結束選手生涯。這些問題在近年愈發引起外界批評,除了承保的理賠額度未能符合職業運動選手原有薪資外,甚至在去年還發生協會未替中華男籃投保「運動員暫時失能險」,不幸發生傷勢的選手都必須自己想辦法處理傷後醫療、復健和理賠申請事宜。

協會的不作為或不知該如何作為,應是主管機關體育署責無旁貸的改進重點,然而體育署卻經常以置身事外的態度回應,對於跨部會協調及政策指導的角色也表現不力。以致這些問題遲至今年,才在立委蔡其昌、莊瑞雄等人多次協調及召開公聽會後,促使體育署將對策研擬完成,未來職業運動選手如因參與國家代表隊期間受傷,經醫療院所認定屬短期失能情形時,主管機關將全額補助受傷期間選手薪資與保險理賠金的差額,這才稍微補強了職業運動選手參與國家代表隊的權益保障。

然而,在職業球員工會與協會之間關係的部分,體育署更是顯得消極,經常呈現置身事外的態度,導致工會在推行職業選手權益促進事務時,總是舉步維艱,需費時更久才能夠取得些許進展。

在前面所提的國家隊保險一事,工會在早前就多次向協會提出建言,然而始終未能獲得正面回應與調整,甚至在去年瓊斯盃沒有保險爭議後,因籃協仍遲未有效解決保險問題,以及改善對於男女籃國家隊後勤的支持,亞運男籃隊甚至婉拒了籃協所辦的跨聯盟籃球邀請賽。直到今年中,經由立委質詢要求體育署應介入輔導雙方進行相關參賽協議的簽訂,籃協才終於在5月份開始就國際賽參賽權益與工會展開協商會議,但後續又因選手出賽費爭議爆發,從6月底第四次會議後便停擺至今。

《國民體育法》第33條已明確規定,體育署應每年對協會的國家代表隊遴選制度、會務運作、會計及財務健全、業務推展績效等進行輔導與考核,並將結果作為補助依據。然而,事實上從前面兩個例子皆可看出,體育署在輔導與管考協會方面表現極為被動,本該是行政端應擔當的職責,卻反過來變成立法端在背後推著往前走,莫怪外界給予體育署貼上只是一部提款機的封號。

在體育運動行政與管理(Administration of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rt Programs)一書中,開宗明義指出,若要追求體育行政事務上的卓越表現,「關鍵因素就在於行政主管的本質」。展望運動部的成立,不應僅止於名稱上的改變,而是要深刻檢討並改進過去體育署在協會輔導與管考功能上的不足,從根本上建立一個更具責任感與效能的行政體系。

特別在協會管考的部分,運動部升格不該只是協會的輔導者,應展現更強的主管能力,例如,以《國民體育法》第33條為基礎,進一步強化對協會的訪視與績效考核機制,細化考核指標,並針對協會管理層引入專業化輔導措施、實施更嚴格的問責制度,如要求協會幹部定期接受績效評估等,以提升主管機關對於協會的約束力;此外,運動部本身也應設立專責的協會管考部門,專門監督各協會的執行狀況及與選手相關的權益落實情況,並定期向國會報告。

運動部的成立,應成為台灣運動發展的重大轉折點與全新動力,其存在價值不僅在名義上的升格,更在於能否實現行政效能的全面提升,並且透過強化對協會的輔導與管考功能,深入解決過去體育署時期的積弊,為台灣的運動環境帶來全面性、制度化的改革,並促進運動產業的發展,最重要的還是對於運動員本身的權利保障有更實質的提升。


●作者:秋末生/體育、政治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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