挽回不成!男持刀砍死女友一審判無期 上訴二審高院駁回理由曝光
4小時前
去年不滿同居女友提分手並搬家的陳昭坤,他趁女友返家拿東西時不只掐女友脖子,還狠砍女友7刀致死。一審國民法官判他無期徒刑,他上訴二審,還帶著16本手抄的心經出庭,以表懺悔,也希望以「自首」爭取減刑,但當場被審判長退回。今(19)日高院開庭審理,認定陳男不符「自首」減刑要件,駁回上訴,二度判處無期徒刑。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根據檢方起訴書,40多歲的陳昭坤與年長他1歲的劉女交往,兩人在基隆市安樂區租屋同居,因時常衝突,劉女提分手。劉女112年7月9日離開兩人住處,7月12日下午1點多由顏姓、楊姓友人陪同,回到原租住處拿自己的衣物,她單獨上樓進屋。陳昭坤想復合遭拒,氣得掐女友脖子說「要死大家一起死」,並從廚房流理台下方取出菜刀,砍殺劉女左後頸多刀,劉女當場死亡。

檢察官認為陳昭坤只因無法忍受劉女分手,竟像屠夫一般猛砍劉女7刀致死,犯後未向死者家人道歉,毫無悔悟之心,建請國民法官從重判處無期徒刑,一審法官判他無期徒刑,陳昭坤不滿刑度過重,提出上訴。

案經上訴,陳昭坤想以「自首」要件換取減刑,還拿出16本手抄的心經,博取法官同情,未料法官不領情,還說「不是抄一抄就能證明功德」、「知道在抄什麼嗎」直接退回。

今日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判決理由指出,當時陳昭坤犯案後,雖開門向員警表示殺人要自首,但並非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犯罪事實,及犯人之前向警坦承犯行,不構成自首,被告執此指摘原判決量刑違誤,並不可採。被告因被害人多次欲分手,挽留不成,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持菜刀致當場死亡之犯罪手段、與被害人之關係,及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品行、犯罪後態度,並考量被害人家屬之意見,等一切情狀而為量刑,並無忽略極為重要的量刑事實、對重要事實的評價有重大錯誤、量刑裁量權之行使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等情事。被告上訴指摘原審量刑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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