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玉井佛堂縱火奪7命 兇嫌曾文彥無期徒刑定讞確定逃死
6小時前
2019年發生在台南市玉井區「真理佛堂前輩堂」縱火案,釀7死2傷慘劇,兇嫌曾文彥遭檢方求處死刑,一審法官認為他手段冷血殘酷且泯滅人性,判處死刑,案經上訴,台南高分院更二審,法官以其符合自首規定,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27)日駁回曾文彥及檢察官的上訴,判決無期徒刑定讞,曾文彥確定逃過死刑。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參酌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案)精神,曾文彥罹患的反社會性人格障礙症,可涵攝於公政公約所稱「特殊障礙」類型,得將其視為迴避判處死刑的事由。此外,曾文彥行為適用自首減刑事由,無判處死刑的餘地,另審酌曾文彥的生活狀況、犯後態度及更生教化等一般情狀,以及被害人與罹難者家屬意見等,均無從再下修調整刑度。

最高法院認為,基於應報與預防的刑法目的,並考量尊重生命權及矯正教化等刑事政策,必須對曾文彥長期監禁,才足以撫慰被害人及罹難者家屬的傷痛,兼以預防未來再犯重大犯罪及對社會的危險性。因此原判決無違誤,檢方上訴主張自首減刑不當,及曾文彥上訴主張他符合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兩造上訴均無理由,據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本案緣於2019年,原本居住在南市玉井區真理佛堂前輩堂的曾文彥,與前輩堂的張姓負責人的兒子有口角糾紛,曾男因此離開前,但曾男曾向張姓負責人表示欲回前輩堂,遭張男拒絕,曾男因而心生怨懟,起意放火。

12月14日凌晨0點許,曾男先在台南市區,以2個各5公升的空油桶買汽油,搭計程車到玉井前輩堂,把汽油潑灑在前輩堂北棟內的1樓西側走道,以及通往1樓夾層的樓梯附近玄關,點火焚燒,北棟建物走道與樓梯處陷入火海,他的雙腳也被燒傷。

住在北棟夾層的杜姓少年,當時聽聞有地板爆裂聲響,回頭見北棟建物1樓走道與玄關起火燃燒,大呼失火、拿臉盆裝水滅火,但無法撲滅。而住北棟1樓的張姓等6人,聽聞少年呼救聲後逃離;另2名住在北棟建物夾層的曾姓住民,從窗戶跳下逃離。住北棟建物夾層內的謝、吳、陳、馬、謝、高等6人走避不及,遭濃煙嗆昏命喪火窟;住在北棟1樓的陳姓住民送醫後,也因全身與呼吸道灼傷不幸身亡,全案共釀成7死2傷慘劇。

曾男於2019年12月14日凌晨0點許,先在台南市區以2個各5公升的空油桶買汽油,搭計程車到玉井前輩堂,凌晨1點14分到達,把汽油潑灑在前輩堂北棟內的1樓西側走道,以及通往1樓夾層的樓梯附近玄關,再點火焚燒,北棟建物走道與樓梯處陷入火海,他雙腳也被火燒傷,徒步逃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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