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萬安批疫苗採購竟列密件 管碧玲:沒有不可告人之處
2年前
北市選戰近日針對疫苗採購案列為密件而交鋒,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指國民黨台北市長參選人蔣萬安是「因為無知導致含血噴人」,她說,疫苗採購的過程完全沒有不可告人之處,但管碧玲也認為本案不需保密30年,應做滾動式檢討,「合法合規,公開透明」。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管碧玲說,有關疫苗採購的過程完全沒有不可告人之處,立法院已經在2021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把所有文件存放在立法院群賢樓502會議室,陳列長達2個月,各黨立委都去看過,包括蔣萬安。

管碧玲指出,疫苗採購公文從來沒有列為國家機密,蔣萬安無知、說謊指陳時中把疫苗採購列為國家機密最高等級的「絕對機密」,這完全子虛烏有,是黑心陷害。事實上,疫苗採購公文是依據《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規定,列為一般保密公文的「密」等。不是國家機密。這種列等普遍用在政府採購契約,因為裡面常常涉及被要求要保密的事項。

管碧玲說,「密」等公文的機密程度是最低等的,其列等、解密的權責,是依分層負責,屬於業務權責機關主管核定的層次;列等無需專簽核定,而是直接打入公文左上角一個定型化欄位即可。一般機關首長批閱公文,閑少予以更動;這種列等最主要是要求公務員傳遞、管理公文,對於有需要保密的事項(例如採購合約,因為裡面有契約約定要保密事項)應該有的謹慎態度,是管理公文的手段。

管碧玲表示,疫苗採購公文要求保存30年,這部分其實是好事,公文保存越久,真相就保存越久,符合嚴格監督的公共利益;但是,要不要保密到30年?她也認為不必如此,雖然疫苗採購契約要求保密的年限不一,有的疫苗公司要求保密10年,有的只要求5年,而立法院決議要求疫苗採購供應完成後公開,這些都是拘束本案的相關「合法合規」所需遵循的事項,據此,她認為只要符合合約約定的保密年限以及符合立法院決議,條件成就的就可以逐項解密,先達到條件的就先解密。

管碧玲說,一方面就是陳時中主張的「合法合規,公開透明」;一方面也是行政院函示的,應滾動式檢討保密必要性、應設定在「必要的最小範圍」。換句話說,她認為本案不需保密30年,應做滾動式檢討,「合法合規,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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