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訴荔枝侵權《三體》成立 判罰結果引發關注
2年前

文書顯示,原告騰訊公司訴稱,其在2016年5月與小說《三體》的作者劉慈欣籤署獨家合作協議,劉慈欣出具授權書,原告享有將《三體》錄制成音頻作品的獨佔性授權。被告荔支公司通過其官網和“荔枝”應用軟件提供未經授權的三體有聲小說的在线收聽、播放、緩存下載服務,使得網絡用戶不再訪問原告網站並下載原告的“企鵝FM”客戶端,侵害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權。

  荔支公司認爲,《三體》改編成廣播劇的權利獨佔許可爲喜馬拉雅公司所有,且劉慈欣未將涉案作品網絡直播的權利授權給騰訊公司。

  一審法院認爲,被告荔支公司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判決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萬元及維權合理开支17萬余元,並在其首頁連續十五日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二審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維持原判。

據媒體報道,二審法院認爲,雖2010年著作權法規定的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爲50萬元,但一審法院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確定本案賠償金額並無不當。首先,長篇科幻小說《三體》多次獲得各類獎項,具有極高的社會關注度,是我國最具商業價值的作品之一。其次,荔支公司是知名的網絡音頻平台,有衆多的受衆。荔枝平台有大量侵權音頻,雖然荔支公司與網絡主播的分成獲利有限,但《三體》音頻會給荔支公司帶來流量,提高荔支公司的商業估值,也可帶來更多廣告的收益,不能僅以荔支公司與主播的分成認定荔支公司的侵權獲益。最後經騰訊公司發送侵權通知函後,荔枝平台仍有大量侵權音頻,且持續較長時間,荔支公司主觀過錯明顯。雖然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但有證據證明前述數額明顯超過 50 萬元的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綜合全案證據情況,可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酌情確定賠償數額。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知名度高、侵權規模大及持續時間較長、 主觀過錯明顯等因素,判決荔支公司支付騰訊公司賠償金500萬元,並判決荔支公司承擔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金額在合理範圍內,該院予以維持。

  北京德和衡(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趙紹華律師表示,本案證據中,原告騰訊公司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荔支公司的實際獲利,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法院認爲受害人的損失及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情形,應由法院在法定50萬元的限額內確定一個合理的賠償金額。本案被訴的作品是荔枝用戶上傳,並非荔支公司直接侵權,從已有公开判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案件中,平台承擔幫助侵權賠償責任的案例,沒有一例判賠超過50萬元的。

  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與娛樂法律師劉凱認爲,本案涉及的侵權行爲應當適用2010年修正的《著作權法》。此時的《著作權法》第49條對賠償數額的確定規則進行了詳細而明確的規定,首先應按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若損失難以計算,則可按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若實際損失和違法所得都不能確定,則可酌定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且在適用這三種侵權賠償計算方式時,是有先後順序的,即權利人損失第一,侵權人獲利第二,法定賠償第三,且僅在前一種方式無法計算或計算不合理的情況下,才順延適用下一方式。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6條中規定,對於難以證明侵權受損或侵權獲利的具體數額,但有證據證明前述數額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才應當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在法定最高限額以上合理確定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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