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交警石明謹聲請憲法法庭 違法兼職規定模糊不清
2年前
前台北市交大員警石明謹因下班後,投入體育活動,同時擔任足球賽事轉播員及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今年3月遭懲戒法院認定「違法兼職」,判決降一級改敘、罰款20萬元確定。石明謹今(20)日向憲法法庭遞交聲請書,他說,因為我退休了,也不會得到救濟,但覺得應該要站出來,《公務人員服務法》是一個不合時宜也不合邏輯的舊法規定。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石明謹表示,《公務人員服務法》的立法意旨應該是防止公務人員對職務上的怠惰,或利用職務職權獲取利益,或者跟其他人勾結,但舊法對於兼職規定的限制非常謬誤,如果唱卡拉OK睡過頭,上班遲到不用懲戒,但如果下班後教書法,有一筆收入,第二天即便正常上班,還是要被懲戒,你就會知道這邏輯錯誤有多嚴重。

石說,目前台灣有36萬名公務員,就他所知,在體育圈內擔任教練、藝術、音樂、體育文化講評的公務員非常多,台灣大部分的運動裁判、教練都是公務員,特別是教育體系的老師非常多,他們現在面臨的問題是必須要躲躲藏藏,不能讓上級知道,有人因此不敢參與各種活動,以足球為例,台灣有木蘭女子足球聯賽,照理說,從25-30歲是運動員的精華生涯,可台灣很多球員不能去踢足球,只因為他是學校體育老師、學校聘請的教練,如果去踢足球領了薪水、領了補助就違法。

石說,我們的運動員在大學畢業後,22、23歲就退役了,因為可能有一份公職,在學校當老師,可是台灣就失去很多在體育方面的人才,相信在音樂、藝術或其他領域都是一樣的問題,而台灣文化領域一直被認為跟先進國家有一些差距。

石說,當36萬名公務員受到限制後,他們不能去外面當裁判、教書法、教象棋,因為不能領取任何報酬,甚至連領便當、車馬費都不行,國家有36萬人有良好的背景,受過良好教育的中產階級、公務人員不能參與這些活動時,國家怎能進步?

石說,立法院今年6月有修法,為了林梁配拿到奧運金牌而修訂,把公務人員兼職的條件放寬一點,但還是有很多曖昧不明的地方,例如:什麼叫個人才藝?什麼叫不是經常性跟持續性?如果打羽毛球算個人才藝,那下象棋、寫書法算不算?或是在家很會煎荷包蛋卻賣早餐,這算不算個人才藝?這沒有統一標準,最後都還是交由長官恣意認定。

律師李荃和表示,舊公務員服務法對於「從事他項業務」的定義模糊不清,主管機關銓敘部的函釋也沒有建立認定「兼職行為」的明確標準,因此是否構成兼職,完全無法預測,只能流於個案的恣意判斷。

石認為,這是《憲法》上對於每個人工作權、結社自由權、個人才藝的發揮做了很大的限制,希望台灣能重視這個狀況進而有所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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