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公民權修憲 立法院交中選會11/26辦公民複決
2年前
18歲公民權修憲 立法院交中選會11/26辦公民複決
年底九合一大選將至,18歲公民權修憲備受關注。在立法院三讀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並於9月28日公告期滿後,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今(29)日發布新聞稿宣布,立法院交由中選會辦理公民複決,投票日期經中選會委員會議決議,訂於111年11月26日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中選會主委李進勇表示,本次憲法修正,是我國憲政史上首次交由公民複決,中選會深感責任重大,全國選務人員都將做好充分準備,讓選務和防疫都能順利完成,呼籲國民年滿20歲,踴躍投票,積極行使公民權利。
中選會指出,將在「10月12日發布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公告」,內容包括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編號與立法院交付複決事項、政府機關針對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提出之意見書、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以及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以及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中選會強調,公告事項也會刊登在公民投票公報,於11月23日前發送到全國各家戶。
中選會說明,立法院交付複決事項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案: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有別於一般之公民投票案須具主文及理由書,立法院本次交由中選會辦理複決者為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案,中選會將依立法院提供之條文內容,列為「立法院交付複決事項」,編印於公投、公報及公投票。
中選會進一步指出,本次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是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項及第12條規定,於111年3月25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修正案,並由立法院於同年月28日公告,公告期間自111年3月28日至111年9月28日止,公告期滿交由中選會辦理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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