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國際接軌 政院通過智慧財產相關法案 
2年前
為使智慧財產案件得以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優勢,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司法院函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其中增訂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祕密案件,第一審管轄權改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院長蘇貞昌表示,為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優勢,建構更具專業、效能及符合國際潮流智慧財產訴訟制度,並使智慧財產案件得以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本次修正進行制度性改革,實有必要。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蘇貞昌指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日完成修法程序。

關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明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判案件原則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並明定例外得由法官1人獨任審判之情形;修正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庭長之遴任、法官改任或遴選之類別及其辦理審判事務類別之限制;並增列商業調查官之任用資格範圍。

此外「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針對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審理程序,增訂「審理計畫」、「查證」、「專家證人」、「法院徵求第三人意見」,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並修訂舉證便利化、強化營業祕密訴訟資料保護等制度。

為因應經濟部函送「專利法」、「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專利、商標案件救濟程序由現行行政訴訟程序改採準用民事訴訟程序之「對審制」,增訂專利或商標複審及爭議事件程序相關規定。

此外為回應外界保護營業祕密企盼,並落實專業及妥速審結要求,將觸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1等罪第一審刑事案件,修正由第一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庭審理;且配合國家安全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增訂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祕密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最後為推動司法E化升級、促進法院審理效能、避免裁判歧異及解決實務爭議,併增修相關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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