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朝野協商有共識 院會明拼三讀
2年前
立法院長遊錫堃今(29)日下午主持「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黨團協商,過程中民進黨團針對第四條提出修正動議,主張定義使用警械情況,在野黨質疑此舉究竟是擴張或限縮警械使用,最終朝野達成共識,僅部分文字調整,其餘均照審查會結果通過,力拚明(30)日立法院會三讀通過。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朝野黨團今日針對「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協商,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說,這次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持平而論,什麼時候對空鳴槍甚至開槍 ,這部分要定義清楚,否則恐造成質疑,因而增加具體條件,增加一項警察執行勤務時危急到生命安全時得使用槍械進行射擊,第一款為致命性武器危害物品或交通工具攻擊狹持脅迫警察時;第二款有事實足認定有致命性武器意圖攻擊警察時;第三為意圖搶奪警察配槍時,最後是其他危害警察或他人生命警緊急情況時,盼獲各黨團支持。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則說,時力版本採取連續力與強制力的概念,應該以情境強度作為依據 ,美國警察用槍都具備這個概念,比較能呼應這個需求,認為要具體描述緊急的狀況,否則後續發生相關爭議。

此外邱顯智指出,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時力版本重點就是不希望再有殺警案發生,認為警察要有足以防禦的設備跟訓練,不希望一樣的遺憾繼續發生,警政署於1976年就規定,警察每月要訓練射擊2小時、體技訓練4到6小時,希望這部分也要入法,強調防護裝備非常重要,沒有足夠裝備就會有致命危險,希望也能納入修法。

國民黨總召曾銘宗則說,民進黨團所提出的版本,質疑到底是擴張警戒使用辦法或是限縮,認為民進黨版本所列用槍時機都是重覆。國民黨立委遊毓蘭也提醒,其實不一定要限縮在槍械,法條上不用給太多的限制,更具彈性。

國民黨立委鄭天財表示,以台南殺警案為例,兇手手持刀械,而刀是否為致命性武器,此外國內警察已經被訓練得很保守了,認為條例不用再寫到緊急情況。最終經朝野協商達成共識,僅部分文字調整,警察使用槍械規定並無調整,附帶決議交由院會處理,另二讀前各黨團推派一人發言,發言後依協商共識進行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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