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條例修法「4情況員警可直接開槍」 立法院三讀通過
2年前
台南殺警案引社會關注治安問題,進而促立法院朝野黨團加速《警械使用條例》修法,聚焦員警用槍時機,立法院並排定於今(30)日下午列院會討論事項。經朝野黨團昨協商取得共識,立法院長遊錫堃今敲槌三讀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範員警在4情況下可開槍,並依憲法第72條規定,移送總統及行政院。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遊錫堃昨邀集朝野黨團協商,針對《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討論。民進黨黨團對第4條提出修正動議,主張員警在面對4種緊急狀況,包括:一、嫌犯以致命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他人;二、有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意圖攻擊他人;三、意圖奪取警員配槍或其他可致人傷亡裝備;四、其他危害警員或他人身體時,可逕用槍械射擊。

不過,此動議也引發國民黨團質疑,過度明確規範,反而恐限縮警械使用。最終經各方長達2小時的討論,朝野黨團達成共識,僅部分文字調整,其餘均照審查會結果通過。力拚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今下午列院會討論事項,經朝野黨團共識,三讀正式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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