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沒戴口罩罰單遭法院撤銷 柯辦批邁缺乏法治觀念
2年前
去年五月起,台灣本土新冠肺炎疫情開始爆發,在中央5月28日口罩禁令前,高雄市政府即宣布未戴口罩外出者罰3,000元,有民眾遭罰不服提起訴訟,遭判當時中央尚未授權給地方,因此撤銷罰單,高雄市衛生局副局長潘炤穎今(6)日指出,NPI要求強制戴口罩是一個必要而且有效的防疫措施,這是針對疫情流行的綜合研判,且全台至少有9縣市同樣對此開罰,衛生局將再提起上訴。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國民黨高雄市長參選人柯志恩則表示,地方都是配合中央政策,地方先跑置中央於何處,表示市長對中央政策是沒有放在眼裡的,市政府未來在法制上的遵循應該更加確實,競辦也說,基層執行上級交辦防疫工作辛苦,由此也可看出陳其邁欠缺法治觀念。

潘炤穎則表示,去年5月28日,中央全面執行強制戴口罩的禁令之前,全台灣就已經至少有九個縣市,包含新北、桃園、基隆、花蓮、南投、雲林、新竹市、嘉義市、高雄市等,採取不用經過勸導就直接開罰的防疫手段。

潘炤穎說,據報導新北市侯市長更早於5月18日即因應疫情嚴峻而強力取締未戴口罩2百餘件,柯女士當時居住地在新北市應該非常了解,此番批評無異打臉侯市長也欠缺法制觀念?也呼籲柯辦,防疫非常辛苦,請勿為個人選舉打擊第一線防疫人員士氣。

潘炤穎進一步說明,因為流行病學,傳染病的防治有人、時、地的一些特性,在必要的一些資訊以及疫情流行的綜合研判,還有分析、評估,採取對應而且積極的防疫措施,「這是防疫上面的必須」,也經過專家小組的討論。

在當時的情境之下,台灣的北部已經出現嚴重的社區傳染的疫情,而當時的背景是在疫苗的覆蓋率還不足的狀況之下,而且口服的抗病毒藥還沒有引進,以當時的防疫手段,NPI要求強制戴口罩是一個必要而且有效的防疫措施。

所以經高雄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的指揮中心參酌相關資訊,包含專家小組的決議,以及當時全國在5月19日宣布進入三級警戒的情形之下,在高雄市就以傳染病防治法第2條以及第36條,進行相對應強制戴口罩的管制措施。

潘炤穎並特別聲明,在當時疫情流行的是Alpha病毒株,不同於現在大家所知道BA.5或是BA.4等等,Alpha病毒株的特性是在傳染力高,而且有極高的重症,還有死亡風險,所以在當時的情境採取這樣的管制措施,是一個依據專業,而且依法授權、完整執行的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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