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總統公布施行!危及生命可直接開槍
2年前
(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19日電)立法院會9月底三讀修正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警政署表示,相關修正案今天由總統公布施行,內政部及警政署正針對新修正條文內容研商、提擬配套措施,完善員警執法保障。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明定,警員面臨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攻擊意圖等4種情境,若認將危及自身生命身體,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若致人傷亡將面臨訴訟,所屬機關應提供涉訟輔導。

警政署下午透過新聞稿表示,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經立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於今天公布施行,內政部及警政署現正針對新修正條文內容研商、提擬配套措施,以兼顧執勤員警及民眾權益。

警政署指出,這次修法放寬員警執勤時,若遇緊急狀況,可彈性運用警械以外的物品;遇到危急生命情形時,可不經鳴槍警告直接用槍,以符合實務所需。

此外,也增設「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藉由公正客觀專家學者協助調查用槍爭議案件;另當員警使用警械導致可能須賠償民眾權益時,可適用國家賠償機制,讓員警不會因用槍而需直接面對訴訟,強化保障員警權益。

針對修正案公布施行前的整備進度,警政署說明,對於備受關注的第10條之1設置「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規定,為求周延,內政部交由警政署於明天邀請多位專家學者、警權團體、警察局代表,共同研商「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設置辦法草案,以保障員警即時判斷使用槍械權利。

另外,第11條對第三人損失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警政署也正在參照行政執行法、國家賠償法等立法例擬具草案,完竣後將立即邀請相關機關共同研商。

警政署表示,員警於第一線執法屢因執行人身盤查、酒駕防制、臨檢可疑車輛、取締暴力鬥毆等公權力作為,遭脫序民眾言語挑釁、暴力相向,甚至因而被告致官司纏訟,嚴重影響工作熱情及家庭生活。

有鑒於此,警政署及各警察機關於民國108年6月成立43個「警察專屬律師團」,包含290名法律諮詢委員,第一時間提供涉訟員警法律諮詢及協助延聘律師。經統計自成立起至111年9月,全國各警察機關提供涉訟法律諮詢共1104件、協助延聘律師121件。

警政署指出,各警察機關遇有員警因公涉訟,便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補助員警延聘律師費用,在偵查、民事或刑事訴訟每一審級均得申請補助。經統計各警察機關公務預算內自103年1月至111年9月補助計有302件、503人次,總計補助新台幣2684萬餘元。

若各警察機關訴訟費不足或延聘律師費超過規定標準,可再報請警政署審議補助,自105年2月起至111年9月,已核定補助71案,補助金額806萬餘元。

警政署表示,為強化員警有效運用警械,已針對修正後的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逕行射擊」的4款時機與情境,參照學者著作及法院、地檢署等相關偵審文書,撰擬逕行射擊書面資料,供員警教育訓練運用。(編輯:戴光育)11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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