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萬得員工跳槽b站被索賠200萬 二審獲勝,法院:競業限制不應阻礙工程師再就業
2年前

上海一中院指出,互聯網企業往往在注冊登記時經營範圍都存在一定重合,若僅以此爲據,顯然會對互聯網就業人員尤其是軟件工程師再就業造成極大障礙,對社會人力資源造成極大的浪費,也有悖於競業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李覽青 上海報道 隨着互聯網行業競爭加劇,競業限制協議在近年來成爲程序員跳槽的最大難題。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一中院”)作出的一則判決或許可以成爲重要參照。

此前21世紀經濟報道曾獨家報道,原萬得數據分析師王某跳槽b站被萬得認定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索賠200萬元,引發行業關注。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二審判決,僅以經營範圍重合爲依據無法判定萬得與b站構成競爭關系,王某未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無需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無需支付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200萬元。

上海一中院指出,互聯網企業往往在注冊登記時經營範圍都存在一定重合,若僅以此爲據,顯然會對互聯網就業人員尤其是軟件工程師再就業造成極大障礙,對社會人力資源造成極大的浪費,也有悖於競業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

萬得與b站是否存在競業關系?

據此前記者了解,原在萬得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得”)數據分析師王某跳槽b站擔任軟件工程師,被萬得認定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以離職前一年年薪十倍賠償違約金200萬元。經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某應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糾紛,需支付萬得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24萬元,相當於王某離職前一年的薪水。

在一審時,雙方爭議焦點在於王某至上海嗶哩嗶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是否有違其與萬得籤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約定。

王某指出,其在萬得的崗位是智能數據分析,主要工作是參與金融信息領域的機器翻譯軟件編程,2020年8月至嗶哩嗶哩擔任高級算法工程師,從事手機APP开發工作,負責推薦模塊推薦信息流業務。王某方面認爲,其入職的嗶哩嗶哩爲泛視頻行業,脫離了萬得所在的金融信息行業,已遵守競業限制義務。

而萬得方面認爲,王某在職期間擔任數據分析師,屬於底層設計人員,接觸涉密計算法、公式,因此雙方籤署了競業限制協議。王某在萬得從事智能數據分析工作,負責框架搭建,類似於其所稱的推薦信息流工作。

一審法院認爲,首先,從萬得與嗶哩嗶哩的經營範圍來看,兩家公司均從事計算機軟硬件相關技術开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經營範圍存在重合,兩家公司屬於競爭企業。其次,根據王某與萬得、嗶哩嗶哩籤訂的勞動合同來看,其在萬得從事的工作崗位爲智能數據分析,在嗶哩嗶哩的工作崗位爲高級算法工程師,均系計算機領域內的相關崗位。而競業限制制度設計目的是要防範離職員工實際利用原用人單位商業祕密或有運用的潛在可能而不正當地侵害原用人單位的競爭優勢。

一審法院提到,萬得作爲運營金融數據、信息和軟件服務的互聯網企業,其競爭優勢就在於計算機軟件的技術开發、技術服務,而王某離職後就職的嗶哩嗶哩同樣是從事計算機軟件技術开發、技術服務的互聯網企業,存在利用其在萬得掌握的商業祕密侵害其競爭優勢的潛在可能。因此,法院確認王某從萬得離職後與嗶哩嗶哩建立勞動關系,有違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

但王某向記者提供的萬得《關於競業限制的提醒函》顯示,萬得告知的重點競業的企業名單主要涉及金融服務、金融科技人工智能等行業企業,嗶哩嗶哩不在該名單內。

對於兩家公司是否存在競業關系,在二審時,上海一中院認爲,對比兩家公司的經營範圍,確實存在一定的重合,但互聯網企業往往在注冊登記時,經營範圍都包含了軟硬件开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如僅以此爲據,顯然會對互聯網就業人員尤其是軟件工程師再就業造成極大障礙,對社會人力資源造成極大的浪費,也有悖於競業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故在判斷是否構成競爭關系時,還應當結合公司實際經營內容及受衆等因素加以綜合評判。

上海一中院審理本案時提到,兩家公司對比,不論是經營模式、對應市場還是受衆,都存在顯著差距。即使普通百姓,也能輕易判斷兩者之差異。在此前提下,萬得公司僅以雙方所登記的經營範圍存在重合即主張兩家企業形成競爭關系,尚未完成其舉證義務。更何況萬得公司在競業限制協議中所附錄的重點限制企業均爲金融信息行業,足以表明萬得公司自己也認爲其主要的競爭對手應爲金融信息服務企業。

“應本着謹慎態度審查是否形成競爭關系”

一直以來,兩家企業競爭關系的認定都是競業限制糾紛案件審理的難點,在不同的司法判例中,對於競業關系的認定也存在差異。

浙江佑平律師事務所俞起律師告訴記者,兩家企業是否存在競爭關系在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具體是崗位重合、行業重合、專業技能重合哪一類構成競爭關系,仍需依據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籤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來判定。

需要說明的是,在本案中,萬得方面指出,王某離職後拒不提供工作情況說明、沒有按約履行報備就業信息,難以了解其實際的工作現狀,故而通過法律路徑進行權利救濟。

上海一中院強調,據雙方的競業限制協議,上訴人應當按時向被上訴人報備工作情況,以供被上訴人判斷其是否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本案即是因爲上訴人不履行報備義務導致被上訴人產生合理懷疑,進而產生了糾紛。法院方面表示,上訴人在今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時,也需恪守約定的義務,誠信履行協議。

從競業限制制度設置初衷來看,上海一中院指出,競業限制制度的設置系爲了防止勞動者利用其所掌握的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爲自己或爲他人謀利,從而搶佔了原用人單位的市場份額,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所以考量勞動者是否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最爲核心的是應評判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營或者入職的單位之間是否形成競爭關系。需要說明的是,正是因爲競業限制制度在保護用人單位權益的同時對勞動者的就業權利有一定的限制,所以在審查勞動者是否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時,應當本着謹慎的態度來審查勞動者自營或入職公司與原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形成競爭關系。

具體來說,一方面考慮到實踐中往往存在企業登記經營事項和實際經營事項不相一致的情形,另一方面考慮到經營範圍登記類別是工商部門劃分的大類,所以這種競爭關系的審查,不應拘泥於營業執照登記的營業範圍,否則對勞動者亦或是對用人單位都有可能造成不公平。

上海一中院表示,在具體案件中,還可以從兩家企業實際經營的內容是否重合、服務對象或者所生產產品的受衆是否重合、所對應的市場是否重合等多角度進行審查,以還原事實之真相,從而能兼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利益,以達到最終的平衡。

(作者:李覽青 編輯:李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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