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雙重國籍惹議 中研院:名譽榮銜與國籍法規範不同
1年前
院士雙重國籍惹議 中研院:名譽榮銜與國籍法規範不同
中研院日前公布釐清國籍後的第33屆新院士名單,新增3名院士,其中包括一名擁有新加坡籍的院士,立委範雲今(23)日質疑中研院對院士雙重國籍的判斷標準。中研院發聲明回應,中研院院士為終身名譽職,屬名譽榮銜,其本質較近於獎項,而非「職位」,與內政部國籍法規範的公民權利或負有義務不完全相同。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中研院第33屆院士暨名譽院士於今年7月公布,當時有5人需釐清國籍,最後3人確認有我國籍,確定當選。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今天邀請中研院長廖俊智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範雲質詢時表示,第33屆當選院士規定必須具本國籍,新增的3名新科院士,其中1名是新加坡籍,但新加坡不承認雙重國籍,顯然和中研院院士需具備「本國籍」規定不符。
範雲指出,現行制度,以出生時父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做為認定標準,過於寛鬆,有問題,若照此標準,那江澤民(民國15年生)、胡錦濤(民國31年生),也都能被看作是中華民國人民,有資格成為中研院院士?
廖俊智表示,第34屆開始,院士候選人提名表單將新增國籍欄,若非本國籍就會刷掉。
範雲建議修訂《中研院組織法》,在院士資格認定上,從「全國學術界」改成「全球具華人血統的學術界」;要求有疑義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確認下屆明列國籍的操作模式。
中研院表示,中研院院士屬名譽榮銜,其本質較近於獎項,按中研院組織法,院士就全國學術成就卓著者選舉之,包含具雙重國籍者。
中研院指出,我國國籍法規複雜,個人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乃至能否行使相關公民權利,是由國籍法主管機關內政部認定。但院士選舉作業的我國國籍是為認定其是否具院士當選資格,與經內政部認定具有我國國籍而享有公民之權利或負有義務不完全相同,故內政部函復由中研院本於職權審認院士當選資格。
在院士選舉的程序方面,中研院說明,依據該院院士選舉辦法,由院士選舉籌備委員會(由評議員投票產生,為4組院士組成)審查院士候選人的資格。
中研院於111年10月24日召開院士選舉籌備委員會相關會議,會中決議:「已取得待確認國籍者相關資料者經本會本於職權審認,渠等足堪認定符合本院組織法第4條院士資格之規定,具備本院院士當選資格」。
國籍法適用方面,中研院表示,經相關候選人提供的佐證文件,如載明出生日期、出生地之證明、父親出生證明文件後,該院去函內政部請其協助判定是否屬我國國籍,內政部於111年9月21日函復,待確認國籍者均應適用18年2月5日制定公布國籍法,如出生時父為中國人者,即屬中華民國國籍。而依當事人自述及所提資料,如經確認屬實(出生時父為中國人),符合上開國籍法規定之要件者,屬我國國籍。
就事實認定方面,中研院指出,該院院士選舉籌備委員會相關會議為審認院士當選資格,參酌內政部函復意旨,依18年2月5日公布的國籍法,考量通過當選門檻待確認國籍者已盡其所能提供足以證明上開國籍法規定要件的資料,且相關資料有一定可信度,並非不得證明渠等出生時其父為中國人,屬中華民國國籍。
又因中研院院士可具雙重國籍,故其是否具他國國籍,或他國是否容許雙重國籍,並未納入考量。經由上述程序,中研院院士選舉籌備委員會本於職權,認定3位待確認國籍者具備院士當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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