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三讀通過 強制住院須法官裁定、不得超過60日
1年前
立法院院會今(29)日三讀通過《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條文,修法重點包括推動心理健康促進、積極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及多元社區支持、強化病人通報及精進前端預防與危機處理機制、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與病人權益保障。為保障嚴重病人權益,強制住院改由法官裁定,且強制住院不得超過60天。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為呼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與兒童權利公約保障人權,並回應社會各界對鞏固社會安全網期盼,行政院會今年初通過《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法5大重點包括,強調推動心理健康促進、積極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及多元社區支持、精進病人協助及前端預防、強化病人通報及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與病人權益保障、殺人傷人案件刑事優先原則及防止汙名化。

為落實病人知情同意權,修正條文刪除現行對嚴重病人「得僅經其保護人同意」、「得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等規定,明定精神照護機構若因醫療需要,經病人同意而限制居住場所或行動,應遵守相關規定並於最小限制範圍。

三讀條文明定,強制住院改由法官裁定,審查會應協助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向法院提出嚴重病人強制住院或延長強制住院聲請,並協助法院安排審理。

此外三讀條文明定,法院裁定採參審制,組成包含法官、精神科專科醫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且強制住院不得超過60天。

三讀條文明定,若經2位以上指定專科醫師,鑑定嚴重病人有延長強制住院的必要,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於屆滿14天前,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但聲請裁定次數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間不得超過60天。

另三讀條文明定,緊急安置期間從5天改為7天,強制鑑定從2天內完成改為3天內完成;關於嚴重病人司法救濟,三讀條文明定,嚴重病人於緊急安置期間,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通報主管機關,提供嚴重病人必要法律扶助,進入法院審理程序後,若嚴重病人無非訟代理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為其選任律師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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