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佔國土7/國產署坦言人力不足 每年追討進度不如預期
2年前
非法砂石業者佔用國土問題相當嚴重,全台灣各縣市都有此現象。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在2020年的統計資料,我國的國有土地總面積約223萬7268公頃,「非公用國有土地」約21萬9543公頃,被侵佔達2萬359公頃,約佔一成。立委認為國產署對佔用問題不夠積極,即使遭佔用也僅收取補償金,金額又偏低。國產署回應也坦言人力不足,即使每年都有收回,但仍不敵遭佔用的面積,數量相抵後遭佔用國土仍持續上升。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國產署回應如下:

一、使用補償金計收方式

(一)依本部訂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佔用處理要點」(下稱佔用要點)第6點第1項規定,被佔用之不動產,在佔用人未取得合法使用權源或騰空交還前,本署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佔用人追溯收取使用補償金。

(二)又依最高法院61年臺上字第1695號民事判例意旨:「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幹為準,無權佔用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是以,佔用要點第7點第1項及附表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及前述民事判例意旨,並參照行政院82年4月23日台82財字第11153號函核定「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第1點規定之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就各類佔用情形明定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

(三)本署亦會針對情節重大佔用案件,除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不當得利外,可按個案情形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及針對依刑法竊佔罪等提出告訴後,提出佔用人竊佔國土所得不法獲利供檢察官或法官審酌。

二、被佔用土地處理收回量能

(一)本署依行政院核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佔用加強清理第一期計畫(103年至108年)及核定第二期計畫(109年至114年)清查及處理被佔用國有土地,自102年底至110年底,共處理收回37,172公頃被佔用土地,惟列管被佔用土地總面積(下稱被佔面積)相較102年底僅減少8,438公頃,係因陸續接管抵稅不動產、他機關移交、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及近年清查發現佔用等,平均每年仍新增3,000餘公頃之被佔用土地,致處理數與增加數相互抵銷。加以,佔用情形複雜者須循訴訟途徑處理,往往耗時數年,且近年因應人權兩公約居住權保障要求,處理程序較為繁雜,尚須洽相關主管機關協助,佔用處理實非短期可成。

(二)查本署自103年執行第一期計畫以來,每年度佔用去化率(處理被佔面積佔當年度列管被佔面積之比率)均達15~25%,符合立法院96年「每年處理佔用總數10%以上佔用案件」之決議,且歷年去化被佔面積均大於新增被佔面積,故列管被佔面積逐年減少。本署未來將賡續依行政院核定計畫及目標數,加強處理被佔用國有非公用土地。

▲ 砂石場佔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清冊統計表。
▲ ok砂石場佔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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